(浙外经贸办发〔2004〕662号 2004年9月8日)
第一条 为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省政府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外经贸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其他公共服务申请时,按规定不能办理的,经办人员应向申请人详细说明原因,经说明后申请人仍提出异议,应实行否定报备。
第三条 属于经办人员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尽责予以解决;不属于经办人员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积极协助解决。
第四条 凡需实行否定报备的,经办人员3日内填写《否定报备表》(附后)一式两份,一份送处室负责人备案,另一份存档。《否定报备表》的内容包括:经办人员姓名,承办单位(部门),申请人的单位、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以及申请内容和否定理由、依据。
第五条 处室负责人对否定报备的事项应在3日内认真审核,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六条 经办人员接到处室负责人纠正意见后,应在3日内向申请人告知。
第七条 对于重要事项,处室应在3日内以规范文书及时向分管厅领导报备;
第八条 对当事人有关办理事项的口头请求,工作人员应当即问即答,若经说明后请求人仍提出异议,可告知请求人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单位申请,以求解决,不与其当面争执。
第九条 工作人员对所经办的事项必须实行否定报备而未否定报备的,按失职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厅法规处负责解释。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否定报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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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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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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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事项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或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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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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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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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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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负责人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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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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