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外经贸办发﹝2004)662号 2004年9月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结合外经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外经贸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全局观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外经贸依法行政水平,努力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第三条 省外经贸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廉洁奉公,执政为民,严格执行《浙江省外经贸厅机关工作人员“十个不准”规定》(浙外经贸纪检[2001]13号 2001年11月12日)。
第四条 省外经贸厅实行文明办公,提倡文明用语。在接听电话、接待人员来访时,均应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外经贸厅大楼工作人员文明用语的通知》要求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
第五条 省外经贸厅办事大厅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全体窗口工作人员均应持证上岗,以最大程度方便办事人员监督。
第六条 省外经贸厅按照认真负责、热情周到和不得推诿的原则,在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中实行首问责任制。凡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七条 省外经贸厅实行AB角工作制,厅领导、处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均实行AB角制,以便进一步明确责任,及时为基层、企业和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省外经贸厅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对前来办事人员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
第九条 省外经贸厅实行否定报备制,凡在我厅职权范围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其他公共服务申请时,按规定不能办理的,经办人员应向申请人详细说明原因,经说明后申请人仍提出异议的,应实行否定报备。
第十条 省外经贸厅实行限时办结制,凡是可以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结;可以在办理时限前办理完毕的事项,应当尽快办理;不得以办理时限未到为由拖沓。对各类事项的审批、审核、转报,应当自受理事项且材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省、部各类批复的转发,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说明理由,但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省外经贸厅实行政务公开制,按照依法、高效和便民的要求,根据不同的事项选择合适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通过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加强对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省外经贸厅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收取任何费用,更不准乱收费、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硬性摊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将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办事大厅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服务承诺制的行为,按照《省外经贸厅机关效能告诫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厅监察室为实施服务承诺制的监督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同时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违反服务承诺制的投诉,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答复。投诉信箱:杭州市教场路18号省外经贸厅监察室,邮编:310006;投诉电话:0571-87706011,电子信箱:tousu@zftec.gov.cn,也可通过浙江外经贸公众网(www.zftec.gov.cn)“网上投诉”栏目进行投诉。对监察室工作人员违反限时办结制的情况,可向厅办公室投诉,投诉信箱:杭州市教场路18号省外经贸厅办公室,邮编:310006。投诉电话:0571-87706007。
第十五条 厅属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