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外经贸办发〔2004〕662号 2004年9月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机关效能建设要求,结合外经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厅属各单位涉及行政服务类事项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外经贸厅工作人员办理各类工作事项,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第四条 省外经贸厅直接面向基层、企业和公众的事项,应当按照省外经贸厅政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完成。受理此类事项,均应出具注明日期的回执或受理单。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凡是可以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结;可以在办理时限前办完的事项,应当尽快办理,不得以时限未到为由拖沓。对各类事项的审批、审核、转报,应当自受理事项且材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省、部各类批复的转发,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说明理由,但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五条 省外经贸厅内部事务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其中,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在会议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向分管厅领导和办公室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收发文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需要办理的收文,办公室应当在当天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或直接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对紧急公文提出具体办理时限。要件和急电,应即送领导批示或有关处室阅办,其他来件均应在1个工作日内清理分送。
(二)紧急公文,承办处室应当在发文机关、领导要求或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前主动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并报办公室;不属于本处室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处室办理的,承办处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办公室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未提出办理时限的公文,承办部门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督办件应在《省外经贸厅重要事项办理通知单》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五)企业直接报各处室的业务办文,也应按照提高效能和加强监督的原则,制定规范的办理程序,由专人负责统一收文,经办人提出意见后报处室领导、厅领导审核,并对每个环节提出时限要求,落实责任。
第六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重要议案、提案和建议一般应在5个月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其他主办件应在3个月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协办件应在1个月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结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将延期理由告知交办单位。不应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办公室送交办单位。
第七条 信访事项,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厅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将延期理由告知信访人(纪检监察信访案件,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规定的办理时限处理)。
第八条 对服务对象咨询法律、法规、政策、办事程序等事项,应当当场解答;暂时无法解答的,应当说明理由;属于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按省外经贸厅首问责任制处理。
第九条 对违反限时办结制的工作人员,按照《省外经贸厅机关效能告诫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