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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原则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 2007-01-18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7日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批准2006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和人选。

        会议认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实施。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效率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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