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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实行一批新规
发布时间: 2005-06-01  

国家税务总局今日根据《行政许可法》取消一批审批项目并制订若干规定,主要是:

一、         纳税申报可自行弥补以前亏损。以前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今后纳税人在纳税身申报时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二、         研发费用改为企业自主扣除。以前在年终经主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使用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后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

三、         高新企业优惠申报需附资格证。以前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凡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经营的内资企业,均可自主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不需年审。以前国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认定和年审。以后凡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的,税务机关不再认定和年审。

五、         预缴期限只定标准不核定。以前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以后由省级机关指定确定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具体标准,纳税人按此确定按月按季预缴。

六、         广告费,税务机关加强跟踪。以前特殊行业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以后其广告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按照规定执行即可。但要跟踪其以后年度扣除情况。

七、         业务招待费超支部分统一不缴。以前业务招待费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以后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进行。对超过规定比例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应由汇总企业统一进行纳税调整并补缴税款。

八、  邮政电信购置仪器当年扣除。以前邮政、电信企业购买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购置支出,应分期在税前扣除,扣除期限不得短于二年。以后可在购置当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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