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国际商报讯 记者刘朝霞报道 记者7月16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外币卡通知》),细化和完善了对银行外币卡业务的外汇管理政策。《外币卡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介绍,《外币卡通知》在坚持外币卡管理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银行外币卡使用、清算、购汇、偿还等方面的政策均作了调整和进一步明确,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首先允许境外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放宽了提取人民币现钞后兑回的相关政策,对于境外卡在境内所提取人民币现钞未用完部分,允许到银行办理兑回,且办理兑回业务不限于原提现银行,也不限于原提现地;其次,明确了境内卡在境内交易形成透支的还款政策,《外币卡通知》明确规定,持卡人使用境内卡在境内消费或提现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应以人民币偿还;第三,增加了境内卡境外提现6个月的限额管理,境内卡在境外提现实行限额管理,除了原来的日限额、月限额外,《外币卡通知》增加了6个月的限额管理标准,要求境内卡境外提现连续6个自然月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最后,该《外币卡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与银行外币卡业务相关的结售汇统计、国际收支申报、大额交易报备等制度。
据悉,目前国内金融机构的外币卡业务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为境外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境外卡)办理收单业务,即代理境外卡业务;另一种是自身发行外币卡(境内卡),并办理相关业务。2003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形成了外币卡管理的基本原则,并针对境外卡和境内卡的不同特点,对外币卡业务进行了初步规范。
2003年5月发布的《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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