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外经贸
 
 
公共综合频道
首页 | 领导致辞 | 机构介绍 | 政务信息 | 统计数据 | 政策法规| 办事大厅 返回主频道
通知公告
· 关于做好2008年初机电...
· 关于加强两节期间党风廉政...
· 关于2007年进口关税配...
· 省外经贸厅举办专题培训班...
· 关于输欧监控纺织品资质企...
政务信息
·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法治...
· 国务院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限
· 明年人民币预计升幅约为7...
· 省外经贸厅举办专题培训班...
· 省政府创建省示范办事大厅...
政策法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
· 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
·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无标题文档
站内搜索 [高级搜索]
关键字:
您的位置:  公共综合频道 > 政策法规 > 外汇金融 
部分保险公司外汇业务存在四大问题
发布时间: 2004-08-16  

  在线国际商报讯 据新华社消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在北京、上海、深圳选择5家有代表性的保险公司,对其2003年度所经营的外汇业务合规性进行了例行检查。这是国家外汇管理局首次在全国组织对部分保险公司的外汇业务开展全面检查。

  从检查情况来看,这5家保险公司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发现了一些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违规开立外汇保单。某些保险公司在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过程中,为不符合规定的标的物或投保人、收益人开具了外汇保单。

  外汇保险承保、退保及理赔的收、付币种不匹配。个别保险公司在经营外汇保险过程中,存在以人民币收取保费、以外汇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者以外汇收取保费、以人民币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例如,某保险公司2003年度币种不匹配的业务额,约占其直接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的13%。这种币种不匹配不仅会使公司业务处理与财务处理脱节,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也不利于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

  违规收取外币现钞保费。根据规定,对于客户投保外汇保险,保险公司不得以外币现钞的形式收取保费。有的保险公司不仅违规收取外币现钞保费,还将所收取的外币现钞用于支付保险代理机构手续费、佣金及保险公司自身经营费用等。



  相关文章

 

首页 | 意见征集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关于我们 | 郑重声明 | 怀念旧站

CORYRIGHT (C) 2002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或设立镜像
浙 ICP 备 020007 欢迎提供宝贵意见 中国·浙江 杭州市延安路468号(310006)
本网站由 杭州思福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