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外经贸
 
 
公共综合频道
首页 | 领导致辞 | 机构介绍 | 政务信息 | 统计数据 | 政策法规| 政务大厅 返回主频道
通知公告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2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7...
· 商务部关于加强对外直接投...
· 2007年度输欧、输美纺...
· 2007巴基斯坦博览会
政务信息
·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
· 前11个月我省机电产品对...
· 前11个月我省机电产品对...
· 商务部提示REACH风险
政策法规
· 推进国际合作坚持互利共赢
· 企业进非洲 金融要助力
· 中德会展巨头战略同盟初显...
· 浙江省外经贸政务网密钥管...
· 商务部、信息产业部、教育...
 
无标题文档
站内搜索 [高级搜索]
关键字:
您的位置:  公共综合频道 > 政策法规 > 对外贸易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应证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0-11-28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 进口旧机电产品应证问题的通知》 [署法[2000]74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有关海关询问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应证问题,经研究,现明确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配额、特定、集中登记以及列入《补充通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应在管理范围之内。上述产品进口到出口加工区时,海关验凭外经贸部机电司有关证件办理进口手续。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涉及旧机电产品的,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海 关 总 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

 

首页 | 意见征集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关于我们 | 郑重声明 | 怀念旧站

CORYRIGHT (C) 2002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或设立镜像
浙 ICP 备 020007 欢迎提供宝贵意见 中国·浙江 杭州市延安路468号(310006)
本网站由 杭州思福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