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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外经贸局(委)、各有外经权企业(设计院):
为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劳务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促进我省国外经济合作的发展,根据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办法》(二○○二年第2号令)以及外经贸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外经贸合发[2002]137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办理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手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劳务合作系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许可并持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或设计院(以下简称经营公司),按照与国(境)外机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所签合同的规定,向国(境)外派遣从事经济、科技、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各类普通与专业劳务人员的经济活动。
二、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我省对外劳务合作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全省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查。宁波、温州两市负责本市经营公司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查,其余各市负责本市经营公司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初审。
三、省级及注册地在杭州的部属经营公司直接向省外经贸厅申办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手续,市及市级以下经营公司和注册地在杭州市以外的省级和部属经营公司,经当地市外经贸局(委)同意后报省外经贸厅。经营公司申请办理项目审查须提供以下材料:
1、《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
2、经营公司与外方、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以及已签订的劳务人员与外方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复印件,出示原件);
3、项目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4、外方的当地合法经营许可和/或居住身份证明(复印件);
5、劳务人员有效护照和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及劳务人员名单;
6、按有关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除《审查表》为一式两份外,其余均为一式一份。
四、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属下列情况的,省外经贸厅在征得我国驻项目所在国(地区)使(领)馆经商机构同意后,予以办理审批手续:
1、经营公司首次签约进入某国(地区)市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2、经营公司所签合同派出劳务人员数量50人以上,或向服务行业派出女性;
3、其他需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确认的事项。
五、省外经贸厅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审批手续,市外经贸局(委)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初审手续。
六、经营公司办理项目审批人员必须持有由省外经贸厅颁发的《外派劳务上岗证》。
七、凡我省内经营公司派出各类劳务人员,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就近对劳务人员进行出国前培训。
八、省外经营公司在我省选派劳务人员,可直接持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审查表》到省外办申请办理签证手续。
九、对外方要求时间紧迫的项目,省外经贸厅在经营公司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材料上签署意见后,公安部门按急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照工作。
十、经营公司申请办理海员、渔工劳务海员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一、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现有的国别地区政策保持不变。
十二、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开展劳务合作业务,仍需报外经贸部审批。
十三、本《通知》不适用于向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派出劳务人员。
十四、本《通知》适用于在我省注册的部属经营公司。
十五、宁波市可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参照本《通知》制定相应规定。
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的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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