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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公司准入制度(二)
发布时间: 2006-11-13   来源: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登记事项

1、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使用简称。依照新《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第八条)。

2、注册资本

由于实行分期缴付的认缴资本制度,注册资本的含义发生了变化。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六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一条)。同时,实行分期缴付认缴资本制度后,增加了实收资本的概念,并作为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第七条)。

3、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由原来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调整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不再是当然的法定代表人。从立法意图来看,法定代表人仍为一人。而且增加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登记,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

5、经营范围

在原来规定应当依法登记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与原来规定不同在于,旧《公司法》规定的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可以改变经营范围,强调的是改变经营范围的前提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新《公司法》强调的是公司可以修改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并办理变更登记,其前提是公司修改章程。同时,取消了旧《公司法》关于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

6、公司类型变更

在原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第九条)。

7、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一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经常出现纠纷难以解决,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补充、完善,细化了转让股权的程序,并赋予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的权限(第七十二条)。

二是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三条)。

三是转让股权后,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七十四条)。

股东转让涉及股东变更,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8、股东资格继承的变更登记

新《公司法》增加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六条)。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应当依法办理股东变更。

9、公司回购股份的转让和注销

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可以回购股份或者股权。公司对回购的股份或者股权,采取转让处理方式的,应当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和相应变更手续;采取注销股份或者股权方式的,应当按照减资的规定办理(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

10、撤销变更登记

《新公司法》确立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制度和可撤销制度。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己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11、分公司登记

从登记实践来看,负责分公司登记的机关并不一定与总公司的登记机关是同一登记机关,而且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在公司尚未登记的情况下,所提交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材料也难以做到符合法定形式,新《公司法》不再区分在设立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和公司设立后再设立分公司两种设立方式,新法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12、营业执照记载事项

新《公司法》将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纳入法律规定,其目的是要强调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公示力,以便公众知晓。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是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第六十条)。

13、登记效力

确立了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效力。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注张先例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登记事项的登记效力,即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14、企业登记事项公开制度

新《公司法》对公众查询登记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使社会公众查询公司登记事项人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透明度,有利于社会交易安全和社会对企业的监督,并将提供查询服务作为公司登记机关的一项义务确定下来。(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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