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政办发〔2007〕 3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同时对国务院列出的655件行政法规提出我省的清理建议。现就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原则和任务
(一)清理范围。省政府、杭州市政府、宁波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行政文件(以下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替代的,要明令废止;
2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3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4在规章清理中发现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提出处理建议。
(三)清理任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行政法规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对本省的政府规章清理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阶段(2007年5月底结束)
1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对现行行政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进行研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报送省法制办。
2省法制办通过召开意见征询会、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和梳理清理意见。
3各级行政机关梳理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并论证调研和征求意见。
第二阶段:研究处理阶段(2007年6—10月底)
1研究各地、各部门对行政法规提出的清理意见,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
2研究协调对省政府规章的清理意见。
310月底前将规章清理意见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阶段:清理结果公布和报告阶段(2007年11—12月)
111月初,省政府和杭州市、宁波市政府分别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
2杭州市、宁波市政府于11月15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报省政府。
3各级行政机关于12月底前将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将目录和工作总结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三、工作组织和要求
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要求高,工作量大。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这次清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力量,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制。为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牵头,抽调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成立清理小组,具体负责省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以及对全省清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要确定分管领导,成立清理小组,集中力量,抓好落实,保证质量,按时完成。财政部门要对这次清理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在清理工作中,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运用报刊、网络等手段,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注重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建议。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建立立、改、废有机结合的工作制度,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清理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法制办沟通。
附件:1浙江省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
2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
3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