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外经贸
 
 
公共综合频道
首页 | 领导致辞 | 机构介绍 | 政务信息 | 统计数据 | 政策法规| 办事大厅 返回主频道
通知公告
· 关于做好2008年初机电...
· 关于加强两节期间党风廉政...
· 关于2007年进口关税配...
· 省外经贸厅举办专题培训班...
· 关于输欧监控纺织品资质企...
政务信息
·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法治...
· 国务院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限
· 明年人民币预计升幅约为7...
· 省外经贸厅举办专题培训班...
· 省政府创建省示范办事大厅...
政策法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
· 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
·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无标题文档
站内搜索 [高级搜索]
关键字:
您的位置:  公共综合频道 > 政策法规 > 浙江外经贸政策措施 
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3-09-25  
各市外经贸委(局):   
    为支持各地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规范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审核,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暂行办法

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省市场多元化具体实施计划,现就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及审核事项,制定《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暂行办法》。
一、资金使用对象
根据文件规定,市场开拓资金主要使用对象为中小企业。该类企业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
一是企业具有外经贸经营资格;二是上年海关出口业绩在1500万美元以下;三是有市场开拓具体计划和项目。
二、项目申报原则
1、贯彻“实事求是、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
2、项目要体现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要紧紧围绕拓展国际市场这一中心,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3、鼓励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的国际市场促销活动。
4、重点支持对新兴市场的开拓活动。在深度开发传统市场的同时,积极拓展新兴市场,特别是拉美、非洲、东欧、中东和东南亚市场。
三、项目审核原则及掌握的标准
基本原则:围绕拓展国际市场这一重点,坚持实事求是,重点优先。根据全省外经贸总体发展思路,项目选择要符合深入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以质取胜战略、科技兴贸战略、商品结构优化、经营主体多元化的总体要求。
主要标准:
 (一)举办和参加境外展览会、博览会
1、省外经贸厅主办或承办、省厅与贸促会等具有组展资格的单位联合举办的境外各类展览会、博览会,对参展的中小企业进行补助。企业参加外省组织的活动,本省不予补助。    
2、外经贸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或承办的境外展览会、博览会,明确要求地方协助或配合招展的,在中央未予补助的前提下,经省厅综合平衡,可对参展企业进行补助。
3、具备组展资格的总公司、进出口商会来本省招展,省厅根据各地商品结构及出口市场结构进行安排,由相关市外经贸部门组织当地企业参展,在组展单位未予补助的前提下,可纳入本省申请项目,对参展企业予以补助。
4、根据深入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具体要求,在深度拓展传统市场的同时,重点开发新兴市场,如非洲、拉美、中东、东欧和东南亚市场等。对列入省里重点开发市场计划的予以优先补助,对美国、日本、欧盟等传统市场的补助从严掌握。
5、省外经贸厅将加强与具有组展资格单位的联系,统一安排本省企业的参展活动。并于每年11月底前拟定下年度市场拓展的工作重点,排出组织实施大中型经贸活动及各类参展、市场拓展的具体项目。
对全省性活动,各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对某国别地区已有全省性活动计划安排,企业另行参加的,不予以补助。
(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认证
1、认证机构名单必须符合文件规定的范围要求;
2、认证费中不包括前期辅导培训等费用;
3、软件企业近2年已有出口实绩;
4、列入外经贸部、科技部以及省《科技兴贸行动计划》的重点企业优先安排。
(三)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1、商标注册:必须提供(1)商标代理委托书;(2)商标代理出具的代理费和注册费用单据(复印件)。
对创品牌基础工作较好的市地的项目优先;对外经贸部确定的“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企业”、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优先。   
2、宣传材料、光盘、网站必须是中外文版或外文版的,专供国内宣传的资料不予以补贴。
3、国外媒体广告必须附发票和媒体广告上刊出内容的复印件,凭国内代理公司开具的发票不予以补助。
(四)开拓新兴市场
1、开拓国际市场工作团组出访,须有十家以上企业参加。各级外经贸部门为组团单位。组团单位补助限2人。
2、境外新建和技改项目必须出具前期可行性报告。
3、国际市场分析、策划必须提交相应的咨询研究报告。
4、所有出国团组申请项目时,企业必须提供出国任务批件。政府公务员进行相关工作的不予以补助;企业投资新建的可行性分析、国内市场方面的分析等不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自行出访考察,参加外系统、外省组织的考察活动,不予以补助。
(五)培训与研讨会
1、省外经贸厅每年组织3―5次培训、研讨。主要形式:(1)单独组织;(2)与各市联合组织。
2、各市(包括外贸重点县)外经贸局每年可以组织1―2次培训、研讨。培训对象、内容提前半年报省厅人教处、贸发处,以免重复。
3、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培训、30家以下企业参加的小型培训不予补贴。
(六)境外投(议)标
1、该项目系指设备、工程承包投议标,申请该项目补助的企业应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通过资格年审。
2、申请标书购制费资金支持的外经权企业、设计院应提供下列材料:(1)购制标书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并出示原件;(2)招标通知书等招标文件上注明有标书价格内容的复印件;(3)通过年审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申请项目初步设计费资金支持的外经权企业、设计院应提供下列材料:(1)初步设计图纸复印件;(2)招标通知书等招标文件上注明有要求设计内容的复印件;<3)购制标书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并 出示原件;(4)通过年审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项目申报
1、各地级市(包括重点县)外经贸主管部门为本地外经贸企业的项目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根据省外经贸厅下达的计划额度负责组织项目。
2、参与实施项目的企业的组成必须体现多元化经营主体,外经贸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组织本地区各类外经贸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
3、具体项目要根据外经贸部《实施细则》的要求,并结合当地出口商品结构、市场结构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上报。
4、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审核计划申请表,并及时报省外经贸厅。
5、各市县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外经贸与财政部门的密切合作,做好项目的实施监控工作。
6、外经贸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原始项目申请的管理,杜绝虚假项目和凭证。发现有虚假项目和凭证的,将扣减下年计划额度。
7、有关资金拨付具体要求和程序将另行通知。
五、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相关文章

 

首页 | 意见征集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关于我们 | 郑重声明 | 怀念旧站

CORYRIGHT (C) 2002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或设立镜像
浙 ICP 备 020007 欢迎提供宝贵意见 中国·浙江 杭州市延安路468号(310006)
本网站由 杭州思福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