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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服装遭遇欧盟“弹性壁垒”
发布时间: 2004-04-26 信息来源:
欧盟一项最近修订的针对中国纺织服装产品出口的新措施――第138/2003号条例日前正式公布,于2003年1月29日生效。该条例修订了第3030/93号条例关于欧盟以外国家纺织品进口的共同规定,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限制中国纺织品及服装向欧盟出口。中国的入世议定书中有一项关于特别市场保护措施的条文,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可援引该条文,实施市场保护措施,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该条例就是根据这一条文来制定的。   条例规定,截止2008年12月31日,对原产于中国并包含于《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中的纺织品或服装在下列三种情况下适用于特保措施: 一是当上述产品可能“扰乱市场,妨碍欧盟市场正常发展”,欧盟委员会可根据欧盟成员国提出请求或自行决定与中国进行磋商。磋商将在收到磋商请求后30天内进行。双方将在收到此请求后90天内,尽一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除非双方同意延长该期限。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同意对这些磋商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的装运控制在不超出提出磋商请求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欧盟市场数量的7.5%(羊毛产品为6%)水平。 二是在90天磋商期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欧盟委员会将对磋商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实行数量限制。其数量限制应以收到磋商请求时中国该产品的出口量为基础进行测算。其数量限制的期限自提出磋商请求之日起至提出磋商请求当年的12月31日。如果提出请求时该年只余3个月或更短的时间,则此数量限制应在提出磋商请求后12个月的期限内有效。 三是除非欧盟与中国双方另有约定,在没有再次申诉的情况下该数量限制的期限不应超过1年。 欧盟新出台的针对中国服装出口的条例,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是典型的“弹性壁垒”。虽然条例明确欧委会必须与中国政府展开会谈,并有充足数据显示中国产品扰乱或可能扰乱欧盟市场,但对“扰乱市场”一词却没有任何具体界定。换句话说,只要欧盟认为其市场受到中国服装出口的“扰乱”,即可提出与中国进行磋商。   欧盟此次出台的“弹性壁垒”最主要的原因是,从去年1月1日起,根据中国入世的有关规定,欧美取消了对中国服装进口的配额限制,使中国对欧美服装出口获得了近50亿美元的市场机会,各地服装企业生产的各类中高档服装在欧美各国显现出越来越强的国际竞争力,引起欧盟国家服装生产企业的不安。   欧盟“弹性壁垒”的出台,从某种程度上,将会抵消欧盟对中国服装进口配额取消带来的市场机会。有关专家提醒服装出口企业,除了应重视了解各国在进出口贸易中的各种法规之外,还必须避免在同一时期将一种产品向一个国家或同一个市场大幅度增加出口,以致对这个国家或市场,或当地同行业的企业造成损害。对欧盟出口一定要充分估计“弹性壁垒”风险,提早着手制定应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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