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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一般贸易出口商品贴息资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04-04-26 信息来源:
为鼓励我县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规模,推进我县的经济发展,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印发鼓励发展开放型经济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永政发[2003]64号),决定对本县出口企业一般贸易出口商品实行贴息。现制定贴息实施办法如下: 一、对当年度出口并于次年4月30日前收汇核销的一般贸易出口商品,每美元贴息人民币0.02元。 二、对出口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及其他初级产品,分别以上年出口实绩为基数,年出口额达30万美元以上的县内出口企业,当年超上年实绩部分,每美元奖人民币3分。 三、2003年一般贸易出口商品贴息分两次核拨,当年8月份企业按上半年海关出口额申报贴息,外经贸局、财政局预拨,次年初按2003年的实际出口收汇额清算核拨。一般贸易中的高新技术、农产品出口贴息,于次年初一次性申报核拨。 四、县出口企业申请出口贴息时向县外经贸局提交出口贴息申请表,县外经贸局和县财政局对企业提交的出口贴息申请表进行审核。 五、县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将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反馈给县外经贸局。 六、企业收到此项贴息,记入“补贴收入”科目。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外经贸厅和国家外管局浙江省分局《关于2001年继续实行出口商品贴息的通知》(浙外经贸联发[2001]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此项贴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应如实申报出口商品贴息。企业在申报出口商品贴息时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出口贴息行为,县财政部门和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规对其予以严肃查处。 附:出口企业一般贸易出口商品贴息申请表 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贴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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