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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电子电气设备两项新指令的主要内容及应对措施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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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中发布了《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2/95/EC)两项强制性的技术法规,它的实施将对我国电子电气产品出口产生极大冲击,应引起各级政府及生产企业的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制定积极的应对措施,否则将由于增加巨额回收成本和对部分物质的限制使用,使我国大部分此类产品不得不退出欧盟市场。
一、两指令的适用范围
2002/96/EC指令规定纳入报废回收管理的产品有10大类145种:
1类是大型家用器具:冰箱、洗衣机、空调装置等18种产品;
2类是小型家用器具:吸尘器、缝纫机、钟表等30种产品;
3类是IT和通讯设备:集中数据处理设备、个人电脑、电话机、移动电话等21种产品;
4类是用户设备:电视机、录音机、扩音器等8种产品;
5类是照明设备:荧光灯、高低压钠灯、家用电灯泡、照明控制设备等9种产品;
6类是电气和电工工具:钻孔机、电锯、焊接机具、割草机具等26种产品;
7类是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图象游戏、带电子或电气组件的运动设备等6种产品;
8类是医用设备:放射治疗设备、透视仪等14种产品;
9类是监视和控制设备:自动调温器、烟雾探测器等8种产品;
10类是自动分配机:热饮料自动售货机、自动取款机等5种产品。
2002/95/EC指令规定限制使用的6种有害物质是: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PBDE)、聚溴联苯(PBB)。而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范围也十分广泛,包括上述10类产品以及家用电灯泡等。
二、两指令规定的实施时间表及实施内容
(一)2004年8月13日前,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建立监视实施2002/96/EC指令目标的程序细则,并使符合2002/95/EC指令所必要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并立刻通知欧盟委员会。
(二)2005年8月13日前,确保生产者提供为回收各环节所需的资金;确保建立可得到和可使用的免费送回系统,或在销售新产品时一对一地免费返回功能相同的废弃物;由生产者建立和运行独立或集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送还系统;此前的“历史垃圾”根据各生产厂家目前在市场上所占份额,按比例分摊执行。
(三)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生产者有责任为自己产品的回收处理提供资金。生产者保证提供回收处理资金的履责方式有:①以合理比例分摊负担方式;②参加回收保险方式;③开立专门账户方式。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要印有便于分类收集的适当标志。
(四)2006年7月1日起,投放市场的新电子电气设备产品不含有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PBDE)、聚溴联苯(PBB)等6种有害物质。
(五)2006年12月31日前,保证生产者实现下列目标:
A)1类(大型家用器具)、10类(自动分配机)产品回收率为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80%以上;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为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以上。
B)3类(IT和通讯设备)、4类(用户设备)产品回收率为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以上;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为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60%以上。
C)2类(小型家用器具)、5类(照明设备)、6类(电气和电工工具)、7类(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9类(监视和控制设备)产品回收率为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0%以上;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为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50%以上。
D)气体放电灯的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在2循环为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80%以上(注:第8类“医用设备”没有列出)。
(六)2006年12月31日为止,在欧洲共同体内每一个私人家庭,人均年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不低于4公斤。
(七)2008年12月31日前,建立一个有强制性目标的回收制度,采取按上年度销售数量的百分比的形式。
三、应对措施建议
从以上实施时间表和对应的执行内容上我们可以看到,这两项指令到2004年8月13日正式实施前尚有一段过渡期,为此,我们要马上部署相应的应对工作。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门应对机构、制订有关法规、筹集资金。出口产品企业还应从以下方面考虑,开展全面、积极的研究,并尽量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1、产品是否需要重新或局部修改设计;
2、采用可更换零部件;
3、可回收和可循环材料的选择;
4、研发取代6种有害物质的替代品;
5、研究可能的回收方法;
6、选择回收途径;
7、回收成本如何消化;
8、回收措施如何落实等。
还要特别指出的是,按照这两项指令安排,随后还会有其他规则陆续制定,例如医用设备的回收比率;集中财务计划的建立;生产者向购买者出示回收费用的正确标识和分类收集标志的制订;由于含有污染而在返还地点被拒绝时如何安排;在适当的时候扩大“有害物质”的范围;违反这两个指令的惩罚措施等等。对此我们要密切关注、跟进这两项指令在实施过程中的发展变化,及时采取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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