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外经贸
 
 
国际贸易频道
首页 | 贸易准备 | 贸易管理 | 贸易促进 | 贸易保障 | 贸易实务| 贸易机会 返回主频道
通知公告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2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7...
· 商务部关于加强对外直接投...
· 2007年度输欧、输美纺...
· 2007巴基斯坦博览会
政务信息
·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
· 前11个月我省机电产品对...
· 前11个月我省机电产品对...
· 商务部提示REACH风险
政策法规
· 推进国际合作坚持互利共赢
· 企业进非洲 金融要助力
· 中德会展巨头战略同盟初显...
· 浙江省外经贸政务网密钥管...
· 商务部、信息产业部、教育...
 
无标题文档
站内搜索 [高级搜索]
关键字:
您的位置:  国际贸易频道 > 贸易保障 > 案件统计数据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70号 商务部关于终止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05-12-29 信息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04年5月12日发布第1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2005年5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25号公告,将本案延期至2005年11月12日。

  2005年9月28日,本案申请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撤消其双酚A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终止双酚A反倾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的反倾销调查(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五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裁决

  相关文章

 

首页 | 意见征集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关于我们 | 郑重声明 | 怀念旧站

CORYRIGHT (C) 2002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或设立镜像
浙 ICP 备 020007 欢迎提供宝贵意见 中国·浙江 杭州市延安路468号(310006)
本网站由 杭州思福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