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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WTO事务信息网)2004年7月30日美国商务部决定撤消对中国猪毛刷和刷头反倾销令的新发货商审查程序。美国商务部是在2003年8月14日收到常山进出口公司(音译)的新发货商审查申请的。2003年9月30日美国商务部决定启动新发货商审查程序,并设定审查期限为2003年2月1日至7月31日。2004年6月15日常山进出口公司向美国商务部提出撤回新发货商审查的申请。
根据美国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如果申请方在启动新发货商审查的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提出撤回申请,那么商务部可以撤消该申请。而本案中常山进出口公司是在这样的期限后提出撤回申请的,但是美国商务部考虑到还未开始计算该公司的倾销幅度,还未开始确实该公司的数据,并且也没有其他利益方反对常山进出口公司撤回申请的要求,最终决定撤消对该公司的新发货商审查程序,对该公司适用统一反倾销税率3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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