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外经贸
 
 
国际贸易频道
首页 | 贸易准备 | 贸易管理 | 贸易促进 | 贸易保障 | 贸易实务| 贸易机会 返回主频道
通知公告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2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7...
· 商务部关于加强对外直接投...
· 2007年度输欧、输美纺...
· 2007巴基斯坦博览会
政务信息
·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
· 前11个月我省机电产品对...
· 前11个月我省机电产品对...
· 商务部提示REACH风险
政策法规
· 推进国际合作坚持互利共赢
· 企业进非洲 金融要助力
· 中德会展巨头战略同盟初显...
· 浙江省外经贸政务网密钥管...
· 商务部、信息产业部、教育...
 
无标题文档
站内搜索 [高级搜索]
关键字:
您的位置:  国际贸易频道 > 贸易保障 > 出口应诉 > 预警通告 
欧盟即将实施<传统药品法> 我中药出口临挑战
发布时间: 2004-11-15 信息来源:
  CCTV.com消息:在13号举行的第三届国际传统医药大会上,全欧洲中医学联合会有关负责人透露,欧盟即将实施的《传统药品法》将对我国中药出口产生深远影响。 

   欧盟《传统药品法》将在2005年10月开始实施,该法规定在欧盟成员国使用30年以上,或者在欧盟使用15年以上,并在欧盟以外应用了30年以上的传统草药制品,才可以在欧洲销售。同时,欧盟将对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严格审核,达不到标准的将被取消出口资格。国际上要求比较高,而我们现在一些中药质量不是太稳定,主要的影响环节包括原料药的质量稳定、处方的稳定、生产工艺的稳定和质量标准的稳定。 

  据介绍,我国许多出口企业已经开始对照欧盟新法律的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和生产革新。而有关专家也认为,企业按照欧盟新标准进行生产其销售也将更为稳定。欧洲占全世界草药市场的44.5%,是我国中药向国际上出口的最大市场。 


  相关文章

 

首页 | 意见征集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关于我们 | 郑重声明 | 怀念旧站

CORYRIGHT (C) 2002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或设立镜像
浙 ICP 备 020007 欢迎提供宝贵意见 中国·浙江 杭州市延安路468号(310006)
本网站由 杭州思福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