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特保调查
2003年3月8日,欧盟正式公告了第427/2003号法规,即对中国产品实施过渡性特定产品保障机制的共同体规定,下面简要概括欧盟特保调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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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起 |
根据法规第5条第1款规定,特保调查的发起可以分为两种方式:(1)应某一成员国的请求;(2)欧盟委员会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主动发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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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前欧盟成员间的通知和磋商 |
根据法规第5条第2款规定,欧盟委员会应将立案请求国提供的支持发起调查的证据立即通知所有其他成员国;根据第5条第4款规定,在决定正式发起调查前,欧盟委员会应与成员国进行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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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立案前与中国的磋商 |
根据法规第5条第3款规定,在发起调查前,欧盟委员会应通知中国其欲发起调查,并要求进行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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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立案 |
根据法规第5条第4款,如果与中国政府的磋商未果,经商其他成员国,认为有充足证据支持立案的,欧盟委员会应发布立案公告,正式调查。
根据法规第6条第7款,调查应在9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最多课延长两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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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参与调查 |
1. 成员国参与调查
根据法规第6条第3款规定,欧盟委员会可以要求成员国提供跟调查相关的信息,成员国对这一要求必须予以配合;欧盟委员会可以将某成员国提供的非保密信息或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告知其他成员国;
2. 中国政府参与调查
根据法规第6条第4、5、6款规定,中国政府可以在调查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书面要求召开听证会,并应有机会会见申请方,被允许查阅和评论公开资料;
3. 利害关系方参与调查
根据法规第6条第45、6款规定,利害关系方应在调查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欧盟委员会其与本案的利害关系,以及提交书面材料,并可书面要求召开听证会。利害关系方应有机会会见申请方,被允许查阅和评论公开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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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保障措施 |
根据法规第7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欧盟委员会经商其他成员国可以决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如果情况紧急,欧盟委员会也可在通知其他成员后先行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但最迟必须在通知后10天内与其成员国进行磋商。
根据法规第7条第2款规定,如果某成员果申请立即采取临时保障措施,而且满足第7条第1款的规定,欧盟委员会最迟应在收到上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根据法规第7条第3款规定,欧盟理事会可以在收到欧盟委员会通知后的3个月内,以特定多数的形式对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做出不同的决定。
根据法规第7条第4、5款规定,临时保障措施采取关税和数量限制的方式,实施的期限不得超过20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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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 |
根据法规第16条第1款规定,欧盟委员会可以对出口商、生产商、进口商及其相关组织、共同体产业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实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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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措施前磋商 |
根据法规第9条第1、2款,经调查,如果认定存在市场扰乱或贸易转移,而且公共体利益要求委员会采取相应措施,欧盟委员会可以要求与中国政府进行磋商,在接到磋商请求后的60天内如果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经商成员国后,欧盟委员会可以采取最终保障措施或贸易转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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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最终保障措施 |
根据法规第9条第3款规定,如果某成员国要求欧盟委员会采取最终保障措施,欧盟委员会最迟应在收到上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根据第9条第4、5款规定,某成员国可以将欧盟委员会的决定递交欧盟理事会,欧盟理事会通过特定多数可以确定、修改或是撤销欧盟委员会的决定。
根据第9条第7款规定,最终保障措施采取关税或数量限制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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