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是直接向为出口商发放出口贷款的银行提供担保,保证在贷款发生损失时予以赔偿。其担保范畴限于出口商的融资还款风险,因此称作融资担保。这种方式对银行来说比信用保险的保障更为全面,因为出口商转让保单权益是有条件的。在出口商按合同履约的情况下,由于进口方发生的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给融资银行贷款带来的损失,可以通过信用保险得到部分赔偿。但如果作为被保险人的出口商违反了保单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可以依据保单的除外责任条款拒赔,因此银行的贷款损失就不能得到补偿。而融资担保是无条件的,不管出口商在出口信用险保单项下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融资银行都可以获得即时赔偿。
目前,中国信保提供的主要产品有:
㈠打包放款担保(Package Loan Guarantee) 打包放款是指出口商以收到买方银行开具的信用证正本作为还款凭据向国内银行申请的一种装船前的融资,主要用于对生产厂家安排生产或收购商品以及其他从属费用的资金融通。融资比例通常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待货物出运后,将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提交银行议付,将所得款项归还银行的贷款。信用证本身是一种有条件的付款保证,如果“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出口商能够实现收还打包贷款的款项;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客户未能满足信用证的全部条件和要求,或客户根本就未能履约,那么信用证就起不到付款保证的作用。因此,银行在办理打包放款时,除了审核有关合同、信用证等相关资料外,为了防范出口商的履约风险,还要求出口商提供相应的担保,即打包放款担保,该担保是为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前的贸易融资提供还款担保。
㈡出口押汇保险(Negotiating Under Documents Insurance) 出口押汇保险是保证出口押汇申请人(出口商)偿还被保险人(押汇银行)押汇项下应付款项的一种保证保险。该保险适用于被保险人为已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商按下列方式提供的出口押汇: 1. 承兑后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出口押汇; 2. 跟单托收项下单据的出口押汇(D/A,D/P); 3. 由买方银行或买方政府担保的出口押汇; 4. 经保险人特别批准的OA项下的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保险具有还款担保的性质。只要被保险人(押汇银行)正常履行出口押汇保险单项下的责任与义务,当押汇发生损失时,无论出口押汇申请人在信用险项下是否违约,被保险人有权依据出口押汇保险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㈢卖方信贷担保(Supplier’s Credit Guarantee) 出口卖方信贷是出口国银行为支持本国商品的出口而直接向出口商提供的贷款。我国的出口卖方信贷一般用于支持成套设备、船舶、飞机、通讯卫星及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其他大宗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外工程承包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出口卖方信贷担保是担保人应卖方信贷借款人的申请,向卖方信贷银行出具的书面保证,保证借款人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由于出口卖方信贷的政策特性,出口卖方信贷担保项目需满足下列条件: 1. 出口合同金额在30万美元以上; 2. 出口商品在国内制造部分符合我国出口原产地规则等有关规定。 3. 进口商以现汇支付定金的比例,原则上在船舶贸易合同中不低于合同总价的20在成套设备贸易合同中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5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在中国采购的成套设备、施工设备、技术服务和材料部分占合同总额的15上。 4. 担保申请人(借款企业)经营管理正常,财务信用状况良好,有独立的资产处置权,有履行出口合同的能力。 5. 出口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的经营范围,获得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已签订出口合同。 6. 出口项目经济效益好,换汇成本合理,各项配套条件落实。 7. 进口商已取得进口许可,其资信可靠,并能提供担保人及国内出口信贷银行接受的国外银行付款保证或其他付款保证。 8. 申请外汇贷款的企业必须确有偿还外汇贷款的外汇来源及防范汇率风险的措施。 9. 原则上,担保申请人(借款人)事先已投保了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㈣项目融资担保(Project Finance Guarantee) 项目融资区别于企业融资,企业融资的贷款和还款对象都是企业法人,而项目融资是项目主办人为该项目的筹资和经营成立了专门的项目公司(项目法人),由项目公司申请贷款,并以项目公司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作为贷款安全的保障。由于项目融资的借款人是新成立的项目公司,因此贷款不反映在项目主办人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上,不影响项目主办人自身的负债率,因而受到电站、道路、铁路、机场、矿山等大规模基本建设和资源开发投资人的广泛欢迎。 项目融资的类型分为: 1. 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即贷款人对项目主办人没有任何追索权。贷款人把资金贷给项目公司,以该项目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唯一来源,并以该项目资产的担保权益作为自身利益的保障。除此之外,项目的主办人不再提供任何担保。 2. 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下,即贷款人除要求以贷款项目的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财源和在项目公司资产上设定担保物权外,还要求项目公司以外的其他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供各种担保。第三方包括项目的主办人、项目产品的未来购买者、东道国政府或其他保证人。项目本身的资产或收益不足清偿债务时,贷款人有权向上述各个担保人追偿。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因此,项目融资担保一般是指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的当事人包括: 1. 贷款人,提供项目贷款的银行或银团。 2. 借款人,是由项目主办人专门为某项目筹资而成立的一家独立公司。 3. 项目主办人,是项目的实际投资者,拥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项目主办人需为项目公司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 4. 项目使用方,即项目产品的买主或项目设施的用户。 5. 供应方,即向项目供应各种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 6. 保证人,是应贷款人要求而向其提供保证者。 近年来,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迅速发展,海外项目融资担保为国内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必要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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