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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我国企业出口船舶和改装、修理国外船舶项目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贷款对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出口船舶建造能力或船舶修理资质的生产企业和具有船舶出口和国外船舶改装经营权的企业。
基本条件:①船舶建造和代理出口企业具备相应的建造能力和出口合同的履约能力,企业经营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还款能力;
②船舶出口合同或国外船舶改装、修理合同已经签订;
③现汇付款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延期付款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
④现汇付款项目,除首期付款外,其它各期进度款应视情况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银行认可的支付保证;延期付款项目,延期支付部分应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支付保证;
⑤进口商经济实力强,资信好,无不良记录;
⑥对收汇风险较大的项目,应按中国进出口银行银行的要求投保相应的出口信用险;
⑦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贷款用途:建造或收购出口船舶以及改装或修理国外船舶所需资金。
贷款期限:根据船舶出口合同执行期和收汇进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年。
为我国企业出口成套设备、单机及对外提供相关技术服务项目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利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内项目进行国际招标,由我国企业中标提供设备的也适用。
贷款对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基本条件:①设备生产和代理出口企业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出口合同的履约能力,企业经营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还款能力;
②出口合同已经签订,必要时需经国家有权审批机关批准;
③出口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进口商支付的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
④延期付款项目,延期支付部分应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支付保证;
⑤进口商经济实力强,资信好,无不良记录;
⑥对收汇风险较大的项目,应按中国进出口银行银行的要求投保相应的出口信用险;
⑦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贷款用途:收购或生产出口设备及运输、管理等环节所需资金。
贷款期限:根据设备出口合同执行期和收汇进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年。
是指对我国企业除船舶、设备类产品以外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贷款对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基本条件:①企业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还款能力;
②出口产品属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或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
③企业上年海关统计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软件产品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且近年出口稳定;
④软件出口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通过CMM (软件开发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2级以上认证或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⑤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贷款用途: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所需资金。
贷款期限:1-3年,根据借款人出口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和资信状况确定。
为我国企业除船舶、设备和高新技术类机电产品以外的机电产品出口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贷款对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一般机电产品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基本条件:①企业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还款能力;
②出口产品属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机电产品目录》范围,或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机电产品;
③企业上年海关统计一般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且近年出口稳定;
④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贷款用途:出口一般机电产品所需资金。
贷款期限:1-3年,根据借款人出口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和资信状况确定。
是指对我国企业各类境外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贷款对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
基本条件:①企业有与投资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有一定的涉外经营管理经验;
②借款人在境外投资项目中出资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以自有资金出资不低于应出资额的30%。;
③拟投资项目获得我国和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有权审批机关批准,有关协议已经签订;
④拟投资的境外项目配套条件落实,预期经济效益良好,具备到期还款能力;
⑤项目所在国投资环境良好,对国别风险较高的项目应按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要求投保海外投资险;
⑥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贷款用途:境外投资项目所需的建设(或收购)资金和运营资金,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期利息、项目所需流动资金和国家批准的境外股权投资项目等。
项目要求: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带动国内设备、技术、产品等出口的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投资建厂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提高国内企业产品研发能力和出口竞争力的境外研发中心、产品销售中心和服务中心项目;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境外企业收购、并购或参股项目。
贷款期限:根据项目投资回收期确定,一般不超过12年。
是指对我国企业承接的境外工程承包项目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利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内项目进行国际招标,由我国企业中标的承包工程项目也适用。
贷款对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具备对外承包工程专业技术资质和实力的企业。
基本条件:①企业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还款能力;
②已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必要时需经国家有权审批机关批准;
③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带动国产设备、材料、技术、劳务和管理的出口额占项目合同总金额的15%以上;
④承包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预付款比例不低于15%,延期付款部分应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支付保证;
⑤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经济效益良好,承包商具有实施对外承包工程的相关资质、工程履约能力;
⑥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状况相对稳定,对收汇风险较大的项目应按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要求投保相应的出口信用险;
⑦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贷款用途:企业承包工程项目的资金需求,包括购置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材料、工程施工、技术、劳务、管理和运保费等。
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建设期和收汇进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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