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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买方信贷
发布时间: 2004-05-14 信息来源:

向国外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进口商即期支付中国出口商货款,促进中国货物和技术服务出口的中长期信贷。

贷款对象: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进口商或银行、进口国财政部或其它政府授权机构。

基本条件:①借款人资信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贷款费用的能力;

②出口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经中国政府认定的出口项目实施资格,具备履行商务合同的能力,出口货物和服务符合支持范围;

③出口合同金额大于200万美元,出口货物中的中国成份不低于 50%,进口商以现汇支付的定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船舶项目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承包国外工程项目在中国成份、定金比例等方面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④依据借款人国别风险,按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要求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⑤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贷款用途:出口中国机电产品、大型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及船舶、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出口、中国企业带资承包国外工程等所需资金。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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