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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
发布时间: 2003-11-05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办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申请须提交以下文件
1、《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二份(一份填写、一份空白),二份申请书上应加盖注册人(许可人)的印章;
2、由注册人(许可人)加盖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二份;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二份,双方盖章(签字);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
5. 被许可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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