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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
发布时间: 2003-11-05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办理商标转让申请须提交以下文件:
1、《商标转让申请书》二份(一份填写、一份空白),二份申请书上应加盖转让人及受让人的印章;
2、由受让人加盖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二份;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
4. 受让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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