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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申请人商标至国外注册须知
发布时间: 2003-11-05 信息来源:

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O,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思路也正在改变,由单纯的定牌加工逐步转向利用自有的知识产权和业务渠道。业务开拓,商标先行,不被外商牵着鼻子走,眼光更为长远,思路更为开阔。因此原先只见国外商标到国内注册,很少国内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而目前,单一的国内商标注册,变成越来越复杂的涉及到多国的国际商标注册。

目的
1、树立企业自身形象;
商标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形象、信誉和商品的集中体现。目前,商标也逐步成为了国际市场的准入证。
2、保护企业无形资产;
过去大多数企业没有出口权,主要通过进出口公司代理,而进出口公司又不生产产品,生产和销售的脱节导致国外商标注册意识薄弱,因失去商标权而导致退出市场的教训是不少的。
商标以申请注册为原则,一般来说,商标要通过申请才取得注册,先申请者先注册,目前存在商标投机分子,要求我们必须加强法律意识,防患于未然。

简明答疑:
1、 商标在国际上一经注册,是否在每个国家都受保护?
答:商标权的特征是:专用性、时间性、地域性。商标的地域性特征表明商标注册保护具有地域范围限制,即:在某一国家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获得商标权,只在该国受保护,不延伸至其他国家。
2、 商标国际注册程序是否繁琐?
答:商标权取得程序:使用原则、申请原则、申请和使用相结合原则,目前以申请原则为主。
马德里国际注册
1981年4月14日签订协定书,1989年6月27日签订议定书。
1、 马德里成员国:
协定书缔约方:
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俄罗斯联邦、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亚-黑塞哥维亚、保加利亚、比荷卢(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白俄罗斯、瑞士、古巴、捷克共和国、阿尔及利亚、埃及、克罗地亚、匈牙利、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族主义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列支顿士登、利比里亚、拉托维亚、摩洛哥、摩纳哥、摩尔多瓦共和国、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蒙古、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圣马力诺、塔吉克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南斯拉夫、塞拉利昂、肯尼亚、斯威士兰、莫桑比克、莱索托 、不丹
纯议定书缔约方:
英国、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冰岛、立陶宛、格鲁吉亚、爱沙尼亚、土耳其、土库曼斯坦、日本、安提瓦和巴布达、希腊、新加坡、澳大利亚、爱尔兰、赞比亚
2、 申请条件:
国内注册(协定书国家)或国内申请(纯议定书国家)。

单一国家/地区注册
各个国家/地区略有不同,现有美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
A美国----申请和使用相结合原则:
1、 申请基础(4种)
2、 申请材料
3、 申请费用
4、 申请时间
B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原则:
1、 申请基础
2、 申请材料
3、 申请费用
4、 申请时间
涉外商标申请须知
一、 涉外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是自然人(马德里国际注册除外)。
二、 申请涉外商标注册,请委托国家商标局批准的涉外商标事务所代办有关申请事宜。
三、 申请人确定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保护商品及注册国家。
四、 涉外申请方法有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欧共体国家注册申请、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申请和逐一国申请等。
五、 每一商标申请需填写《申请至国外注册商标委托函》。委托函内容主要含申请人名称(中英文)、地址(中英文)、商标图样、商品名称及国内外使用情况等。
六、 申请人需出具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商标国内注册证复印件(若已注册)、该商标国内申请材料(若在申请中)、商标图样30份,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七、 涉外注册申请过程中需签署有关外方委托书或其他文件的,请由申请人本人或其他负责人亲笔签字,并注明签字人职务及姓名的汉语拼音。文件需公证或认证的可委托事务所代办。
八、 申请办理涉外变更、续展、转让、许可、异议、争议和侵权诉讼等事项的,对照有关规定要求办理。
九、 外方申请人需在国内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项的,应当委托涉外商标事务所代理。填写委托书、申请书,并提供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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