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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战略中政府如何“补位”
发布时间: 2003-12-24 信息来源:
   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对外开放新阶段的重大举措。但是,面对“走出去”的挑战,现有政府职能还存在若干缺位的现象,及时地“补位”是一项应该引起各级政府部门高度重视的问题。

  第一,政策指导缺位。长期以来,我国对外投资缺乏明确的产业政策导向和国别政策。由于没有统筹安排,“走出去”的投资项目总体来看显得盲目,各项目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国外跨国公司通过并购,加剧了产业集中,形成寡头垄断。而我国目前投资格局常常导致单个项目太小,无法形成规模优势,而且项目之间关联性不强,也无从产生出相互之间有机联系的产业群,难以与国外的大公司抗衡。2000年中国前500家企业(集团)的营业收入仅相当于世界前500家的7.3%,其中中国500家第一名的营业收入相当于世界500强第一名的21.4%,中国第500家的营业收入相当于世界第500家的6.6%。当前国际上单项投资项目的平均投资额,发达国家为600万美元左右,发展中国家为450万美元左右,而我国只有约60万美元。

  此外,我国正面临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重要时期,对外投资应该起到促进我国产业调整的推动作用,要积极发展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而我国当前的海外投资却是以初级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相对忽视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而且,海外投资国别政策的缺位,也是我国对外投资的区域结构不合理的重要因素。从投资地区分布上看,欧美等发达国家占了我对外投资总额的大半,影响了我对发展中国家的开发,也不符合我国多元化发展战略。事实上,非洲、南亚、南美、东欧、独联体等地区资源比较丰富,加工制造业相对落后,劳动力成本低,投资空间非常大,而他们对外来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等大都持欢迎的态度。随着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其市场容量将不断扩大,我国企业在那里必将大有可为。在这方面,日本政府对企业支持的成功经验可为它山之玉。日本政府立足本国国情,充分发挥政府的有机干预,在税收、资金和价格补贴方面政府干预较少,主要是以强有力的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对资源配置实施导向作用,对象和重点明确,从而在日本发展成为世界经济大国的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我国必须尽快制定出明确的产业政策,以高新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尤其在关乎国民经济全局的战略产业,有意识地培育和发展动态比较优势,冲破国外大公司的封锁和垄断,打造我国的国际品牌和全球知名企业以利于贯彻落实“多元化、宽领域”立体式的对外投资战略。

  第二,法律监管缺位。我国的对外投资中,一直缺乏一部完整系统的海外投资法规,导致对海外企业的投资主体、法律地位、监管和收益分配等方面“无法可依、无法可循、无法可助”。目前我国进行海外投资的国有企业多采用承包制的运作方式,以包代管。这种承包制的方式是基于产权不明晰而施行的,常常难以合理界定出资方权益和承包人的自主经营权;而且驻外人员的选派实行3年一期的轮换制,目前的业绩考核机制的局限性使得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缺乏激励而无心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长远的规划投资,而常常以机会主义追逐短期效益和本位利益最大化,内部寻租和“败德行为”屡见不鲜;另外,一些企业的国有资产由于各种原因和方式以个人名义在海外注册,但往往未及时办理具有当地法律效力的产权归属手续,为国有资产的流失又埋下了隐患。问题还在于,我国政府在海外投资方面“重批轻管”:企业“走出去”的审批要经过多部门、多层次,而不同投资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得经不同部门审批,外汇限制过严,项目审批渠道不畅,期限过长,贻误商机。而管理方面,政出多门,缺乏协调,管理不力,而且往往注重了事前的审批,对事后即项目实施和营运阶段等方面的调控监管,或是干脆不闻不问,或是因缺乏合理高效的科学手段而鞭长莫及,恶化了国营资产的流失状况。针对以上情况,必须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国企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同时,对照W TO的要求,加快制定海外投资法规,对各类对外投资主体、投资形式、监督管理和收益分配等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使对外投资尽快进入运作和监管的法治化轨道。

  第三,服务支持缺位。作为正处于转轨进程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政府在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的服务提供上存在很多工作不到位问题,而在风险防范等方面的政府服务“缺位”问题尤显重要而紧迫。

  与国内投资相比,海外投资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国际形势的变幻和动荡、东道国政府政策或政局的不稳定,乃至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等因素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海外投资的开展和营运。单凭企业的力量无法有效地抵御和规避此类风险。因此,国外政府纷纷建立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以政府之力量为企业跨国经营解除后顾之忧。美国继1948年9月设立“经济合作署”初步实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之后,于1969年,再次修订《对外援助法》,同时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直属国会领导,成为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专门机构。这种保险制度以东道国与美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条件,行之有效地保护了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的安全与利益。德国、法国、加拿大、英国等也先后建立了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而我国政府至今仍未建立完善的对外投资风险分担机制,极大地制约了我国海外投资事业发展的步伐。尤其当前国际局势的不确定性因素在增加,恐怖主义危害上升,局部冲突和地区冲突此起彼伏,使得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大大增加;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乏,使得海外投资者在国外的风险无法获得充分保护。并且,就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来看,它们由于经济发展程度比国内稍逊、起步略晚于国内而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但同时巨大的发展空间往往伴随着很高的风险特别是政治风险,这一问题显得特别突出。中兴通讯曾在刚果(金)投资一项目,合同签订后刚果(金)发生政变,签好的合同也作废了。因缺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赢利固然无从谈起,而且投入的资金也损失殆尽。不久前,美国等发动的对伊拉克战争也使得我国企业一些面向中东地区的投资受到不小的影响。鉴于此,我国必须尽快将设立全国性和地区性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提上议事日程,以为海外投资提供有力的风险分担机制,与外国政府签订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加强对外投资保险和担保工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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