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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区域一体化的制度安排保障我国产业“走出去”
发布时间: 2005-02-03 信息来源: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成,意味着经济领域内达成了一体化的体制、机制和政策,这无疑是为企业的跨国经营(至少是在局部范围内)扫清了障碍,使区内的跨国公司在这块统一市场上较易占据优势地位,在局部领域内的扩张更具有便利的条件。同时,一体化组织还可利用自身优势制定一些倾斜政策帮助跨国公司实现对某些行业的渗透。比如,欧共体执委会20世纪70年代曾援用《欧洲共同体条约》的有关条款对美国大陆罐头公司吞并一家荷兰公司实行了严厉的制裁,20世纪80年代又制定了一项10年的“欧洲信息技术研究与开发战略计划”,其主要目的就是把提高西欧在世界技术市场的占有比重。当跨国公司拥有本区市场以后,随着其竞争力的不断提高,它们也会进一步加大对其他区域的投资,以获得更多的资源与大市场。当前此起彼伏的全球兼并浪潮就是一个证明。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应注重借助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来促使本国的企业走出去,由局部范围内的跨国经营渐渐锻炼出在全球范围内的跨国经营能力,以此来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国家经济实力。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一国企业的国际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国际化,需要借助本国政府的区域一体化安排。因为当一国的生产力发展产生出逾越国界的要求,但一时又难以达到可与世界范围内的商品和资本相对垒的时候,就需要依靠地区组织来保护其成员国产业,确保对本地区市场的占有。

  其次,即便企业已有实力和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较量,但也有可能遭遇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限制,而且这种限制又难以在世界范围内通过双边谈判予以解决,从而使本国企业在他国市场上与他国企业展开的是不平等的竞争,这也无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当代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使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费用不断增高,一国企业难以独立承担。这类问题也需要通过跨国性的政府集体力量或协调机制来解决,因此经济一体化组织成为一种较好的选择。

  我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其劣势在于产品技术含量低,企业国际化管理经验不足。改革开放使我国生产力获得了很大发展,一些强势企业也已跨出国门到国外直接投资建厂。然而,与国外发展成熟的跨国公司相比,我国企业在实力与经验方面都有相当大的差距。因此,在提高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同时,我国政府更应该掌握对外开放的主动权;在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同时,我们的政府也应该走出去,必要时还应该先于企业走出去。积极参加国际性组织或区域组织,借助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契机,争取中国政府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发言权和世界经济规则的制定权。这必将有利于从国际分工的角度出发,为我国企业营造便利的融资环境、竞争环境和贸易环境,使它们能够在相对稳定的大市场环境中重新优化配置生产资源,锻炼出更进一步的国际化经营能力。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只有我国政府与企业都走出去了,并相互促进、相互支撑,我国才能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取得国际分工、资源配置和规模经济的充分利益,才能从整体上较快地提高中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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