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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进出口企业参加"广交会"须知
发布时间: 2006-11-13 信息来源:

广交会摊位分为三类:分配性摊位、保证性摊位、招展(洽谈厅)摊位。

参展单位的资格和条件

(一)经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外经贸部门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按所参展的展区,具有该展区管理商会会员资格(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资格。

(三)对各类经营主体安排参展的依据,主要是企业所经营的商品档次和水平、企业信誉和实力,同时结合出口金额的实绩(广交会摊位分配出口金额统计口径为:商务部确定上一年度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的需要在广交会看样成交商品的出口额)。企业申请参展的具体要求和分配摊位细则,由各交易分团根据省外经贸厅的分配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并报省厅备案。

参展申请程序和办法

各类摊位申请程序和办法如下:

(一)分配性摊位参展申请

分配性摊位根据各地方或公司的出口额核定摊位数量,由各交易团分配给各参展单位。

申请在广交会参展的企业,须符合规定的资格标准,并经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

各地企业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

1、             摊位分配及管理原则

1)“公开、公正”的原则

贯彻“公开、公正”的原则,适当照顾欠发达地区,帮扶解困。我省中西部地区和海岛地区,凡按出口额核定的分配性摊位总数不足3个的,一律补足3个。

市级外经贸部门在摊位分配上要突出面向多元化经营主体,无论是外贸流通还是生产型企业,多种所有制(国有、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要一视同仁。

2)分级管理的原则

为贯彻“大经贸”战略,体现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总体要求,摊位分配及参展管理均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省级外贸公司的摊位由省外经贸厅按照商务部确定的年份的海关出口业绩(下称出口实绩),剔除来料加工贸易、由国家统一经营的商品和由商会招展的原材料性商品的海关出口业绩进行切分。在杭的其他省级生产性企业按照海关统计口径由杭州交易团负责分配。各市县企业的摊位,由省厅根据各地同口径的出口实绩,测算摊位总数切分给各市及各扩权县(市)外经贸局,由各市及各扩权县(市)外经贸局根据省外经贸厅的分配原则要求进行分配。省外经贸厅事后将对分配情况进行核查,对违反分配原则的单位督促纠正直至扣减摊位。

3)优胜劣汰原则

打破广交会摊位垄断制,对参展企业实行优胜劣汰,尤其对其出现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严重违反交易会规定造成恶劣影响、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企业要暂停其参加交易会的资格,对所在的各市分团扣减其相应摊位。

对获得省部级权威机构认定的名牌出口产品,对企业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和国际权威认证的企业,对产品列入国家《高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并开始出口的企业,对获得优秀布展奖的企业,优先予以安排摊位和展区位置。

2、             分配性摊位的具体操作程序

1)海关数据标准:以出口实绩(剔除来料加工贸易、统一经营商品和商会招展的原料性商品出口额)作为摊位分配的主要指标。

2)建立交易团摊位奖励机制:摊位总量中切出一定比例作为奖励,主要对“创品牌”成效显著企业(全国及省重点品牌企业、国内知名品牌)、优秀布展企业进行奖励;已从外经贸部获得保证性摊位的不重复奖励。

3)具体计算方法

摊位分配依据海关出口实绩。列入摊位分配的出口实绩(A=商务部确定年份的海关统计出口总额―当年加工贸易出口额―统一经营商品出口额―商会招展的原料性商品出口额。

摊位分配系数(B=外经贸部分配性摊位总数(C÷A

各市、省公司、扩权县(市)应分配摊位数=各市、省公司、扩权县(市)列入摊位分配的出口实绩×摊位分配系数(B

(二)保证性摊位参展申请

1、             用途

保证性摊位用于安排:(1)外经贸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2)有发展前途、高科技、高附加值的名优新特展品;(3)鼓励交易团扶持优秀企业,提高布展水平。保证性摊位不列入全省摊位分配基数。

2、             参展条件

保证性摊位的参展展品(企业)除须具备广交会基本的参展资格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参展展品(品牌)的出口规模、质量和档次均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扩大出口的潜力。其中,对品牌商标已在主要出口市场国家(地区)获得注册的,优先安排。

2)参展展品须有合法使用的注册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品牌商标所有者须为中方。

3)企业重视布展工作。

4)企业重视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工作,每届广交会参展展品中新产品的比例不少于当届参展展品的20%

5)在出口经营和广交会参展中,参展单位无违法违规行为。

3、安排原则:

1)列入外经贸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名单的企业,摊位数原则上不少于4个。

2)有发展前途的、高科技、高附加值的名优新特产品参展的企业,摊位数原则上不少于2个。

3)用于鼓励交易团扶持优秀企业,提高布展水平而增补的摊位,交易团分配给参展企业申请的展区内的摊位至少2个。

交易团分配给参展企业申请的展区内的摊位数在2个到5个之间的,增补摊位1个;分配摊位数在5个以上的,增补摊位数最多不超过2个。

以上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生产企业、民营企业、科研院所参展。

4、布展要求:保证性摊位的位置在重点布展区域内安排,重点布展区域的参展企业须按大会要求特装布展。

5、保证性摊位参展申请及核准程序

1)申请参展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向所在交易团进行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a、保证性摊位参展申请表(见附件一);

b、参展展品合法使用的商标、专利、版权的注册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c、若申请参展单位不是该产品生产单位,需附供货单位与参展单位签订的展品参展书面协议;

d、其他说明申请参展企业及参展展品的材料。

凡属列入商务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名单的企业和其他上届已安排保证性摊位的企业,可只提交参展申请表,另有要求除外。

2)各交易分团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负责将初审后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汇总按规定时间统一报浙江交易团转各有关进出口商会。对申请扶优增补摊位的企业,各交易分团须明确建议安排的优先顺序。商会不受理企业的直接申请。

3)有关进出口商会会同外贸中心提出保证性摊位的安排方案(包括参展品牌、数量及位置),报部领导核准后执行。

4)广州外贸中心负责将保证性摊位的参展情况(包括参展品牌、数量及位置)通知浙江交易团。

6、保证性摊位原则上一定两届不变,同时,按照优胜劣汰、择优扶强的原则,实行动态调整。

1)各进出口商会每届要对摊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条件和企业参展情况进行调整。

2)保证性摊位参展企业的调整名单,由有关进出口商会会同外贸中心提出,征求交易团意见后,报商务部核准。

7、其他

1)保证性摊位展品和品牌一经确定,参展单位不得擅自调换。

2)参展单位随所在交易分团参展,由所在交易分团统一收费并管理。

3)保证性摊位布展事项由有关进出口商会会同外贸中心另行通知。

4)保证性摊位的参展企业如有违规行为,将予处罚。

(三)招展(洽谈厅)摊位参展申请

1、招展展区的范围

招展展区包括:机械仪器设备展区(机械大厅)、小型车辆及配件展区、车辆及工程农机展区、家用电器展区、电子及信息产品展区、食品及茶叶展区、土畜产品及地毯展区(地毯)、裘革及羽绒制品展区、医药保健品及医疗器械展区、家具展区、石雕展区、园艺展区以及化工洽谈厅、矿产冶金及有色金属洽谈厅、纺织原料面料及纱线洽谈厅。

2、招展展区的参展企业除须具备广交会基本的参展资格外,按以下原则进行安排:

1)企业重视品牌商标在国际市场的广告宣传,并形成一定的影响。

2)参展展品质量和档次在国内同行业处于较突出地位,具有较大的出口规模或出口增长潜力。

3)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高的展品。

4)企业重视布展、具有较高的布展水平。

5)企业注重新产品的开发,每届广交会展品更新工作突出。

6)产品生产者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ISO系列认证或其他说明参展展品品质的证书。

7)全国性行业组织或行业协会推荐参展。

8)在出口经营和广交会参展中,参展单位无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同等条件下,省交易团将优先推荐主产地企业(公司)和主营公司参展。

3、招展展区摊位参展申请及核准程序

1)申请参展单位按规定时间向所在交易分团进行申报,由交易分团通过浙江交易团提交以下材料:

a、              招展展区申请表(见附件二、机械大厅及露天展场参展申请表);

b、             参展展品合法使用的商标、专利、版权的注册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c、              产品生产者获得的ISO系列认证的证书或其他说明参展展品品质的证书(复印件);

d、             申请参展展品的产品目录或相关系列产品目录;

e、              若申请参展单位不是该产品生产单位,需附供货单位与参展单位签订的展品参展书面协议;

f、 其他说明参展企业及参展展品的材料。

2)各交易分团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负责将初审后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汇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浙江交易团统一转各有关进出口商会。对推荐的企业,交易分团须明确建议安排的优先顺序。商会不受理企业的直接申请。

凡按规定申请参展但未予安排的企业,由各进出口商会负责就交易分团与企业的疑问作解释。

3)已安排摊位的参展企业因故不能参展的,各企业应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交易分团报告,由交易分团提请浙江交易团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其摊位由商会另行安排。逾期商会不予受理。

4、招展展区摊位原则上一定两届不变,同时,按照优胜劣汰、择优扶强的原则,按以下顺序实行动态调整:

1)在出口经营和广交会参展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2)参展企业或展品遭到客商投诉并被认定由其承担责任的;

3)在摊位内摆放未经批准的展品超过展出面积20%的;

4)不重视布展工作,布展水平低劣的;

5)不服从有关进出口商会管理和协调的;

6)展品在参加广交会后出口规模无显著扩大的(以海关统计为准)。

 

5、其他

1)参展单位随所在交易分团参展,由所在交易分团统一收费并管理。

2)招展展区企业的摊位位置,由有关进出口商会根据展品类别和企业的布展水平进行安排。

3)招展展区参展单位代表名额按外贸中心的《参展手册》中的《参展商证》规定的办法分配。

4)招展展区摊位布展事项由有关进出口商会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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