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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春季广交会业务筹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11-13 信息来源:

 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浙江交易团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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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广交浙团(2004)005号

 

关于做好2004年春季广交会业务筹备工作的通知

                       

 

各参展单位:

95届广交会将于4月15日30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举行,为确保本届广交会浙江交易团各项组展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时间、地点、展区布局及规模

1、时间、地点:95届广交会将于2004年4月15-30日分两期在广州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新、旧展馆同时举办。第一期4月15-20日,第二期4月25-30日,中间4天(4月21-24日)换展。对外洽谈时间为9:30至18:00。

    2、总体规模:第95届广交会展位总体规模为27000个(含两期户外展场1000个),其中旧馆两期各设展位6000个,新馆两期各设展位7500个(含户外展场500个)。

3、调整商品分类:为便于对外宣传及规模扩容后采购商直奔主题,按重新组合的展区调整商品分类,共设五大类:即工业类、纺织服装类、食品医药类、日用消费品类、礼品类;并在商品大类下共设35个展区。

4、部分展区展品进行合并、拆分及增加

    [1]原二期“灯具灯饰展区”调至一期。

[2]原一期的“土畜产品及地毯展区”改为“土畜产品展区”调至二期,并改为招展展区。单设“地毯展区”,仍在一期。

[3]原“化工洽谈厅”与“矿产冶金及有色金属洽谈厅”合并为“化工及矿产展区”,展位仍为2×2洽谈厅设置。

[4]原“珠宝首饰展区”与“骨刻玉雕展区”合并为“珠宝及骨刻玉雕展区”。

[5]原“车辆及工程农机展区”改为“车辆及工程机械展区”,并设汽车整车展出。

[6]原“纺织原料面料及纱线洽谈厅”改为“纺织原料面料展区”,展位改为3×3规格设置。

5、具体类别展区安排及展区布局图详见附件

二、大会摊位安排及浙江团摊位测算办法

(一)展位分类:为确保规模扩容的同时,进一步优化参展企业和商品结构,优化总体布展水平,对组展模式进行微调。展位分为保证(内含品牌类和名优新特类)、分配招展三类,增设品牌产品展示柜。

(二)展位核定:保证(内含品牌类和名优新特类)、招展类摊位由交易团推荐分别上报商务部和相关进出口商会核定。分配性摊位由大会按照2002年海关统计口径测算后下达各交易团分配,具体办法为:海关出口金额计算后,套以相应系数安排(即:新增展位总数×[各地实际出口金额×相应系数/出口总金额]):(1)沿海地区交易团(含联合各分团、五菱、新时代、大连)以实际出口金额按系数1.0相乘;(2)中部及东北地区交易团和海南交易团按系数1.5相乘;(3)西部地区交易团按系数2.0相乘;大会增量部分测算结果:新增展位按每出口5949.69万美元分配1个展位计算。

(三)浙江团摊位测算办法及二次分配意见

1、浙江团95届广交会获得新增摊位298个。考虑到浙江省近几年市地出口快速增长的实际情况,决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存量摊位按照60%测算;存量摊位的40%加上新增摊位数测算出本届摊位的增量。经过测算,我交易团按2002年各地出口额核定:每出口3830万美元获得一个增量摊位。

2、商务部认定的重点扶持名牌企业摊位(不包括候选保证性摊位)的企业,不再纳入各地分配及奖励范围。考虑到综合性外贸企业的特殊情况,给予适当增补。

3、商务部要求增补候选保证性以及增补名优特新产品(出口额在全省列前20位的生产性企业)的摊位,由交易团统一增补,考虑候选名牌的不确定性,对这些企业考是否纳入分配范围由各地根据摊位的数量自行平衡确定。

4、对企业自行要求进入名优特新展区和重点布展区域的摊位占用各企业或市、县摊位额度。

5、原20号馆及新馆试用中作出贡献的市县、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原则上每4个摊位奖励1个。

6、从总量中扣除部分摊位用于支持和奖励企业:支持欠发达地区企业;奖励名优特新产品企业;

三、组展要求

1、尽快将保证、招展、分配摊位数下达

直至3月8日才收到商会名优特新产品及招展摊位,现将保证性摊位和核定的分配性摊位及部分招展摊位的摊位号(见附件1)下达给你们(机电摊位的招展性摊位号未下,另发)。目前距开幕已不足一个多月的时间,筹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务请各参展单位积极配合团部抓紧做好上报展区及相关资料表格的汇总工作。

2、按时报送备案资料表

为确保各参展企业名录及时汇总报广州展览中心,各参展单位请务必于3月21日前将参展企业备案资料项目表(附件2)填妥后书面报送省外经贸厅(贸发处,516室)。各参展单位在填写备案表时,必须将表内的每一项内容准确、如实地填写上。因漏填或填写错误而造成该企业的资料不能及时传输至广州外贸中心或不能参加广交会的,后果由该企业自负。各市地外经贸委(局)、扩权县在上报备案表时,请仔细检查核对,并需将外贸、外资企业名录一并上报。

3、周密部署、精心策划,认真做好筹备工作

[1]为确保参展商质量,按参展商所在地域和企业类型,大会制定量化标准,分配及招展展位的必备准入条件具体如下: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具有相关进出口商会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资格;参展单位上年度出口金额(以海关统计为准)原则上应达到以下标准:流通型企业200万美元非流通型企业100万美;4.展位申请最少为1个。

[2]各参展单位要以展位扩大为契机,切实将工作重点转到提高办展质量上来。为维护广交会的良好信誉,较好地展示浙江的出口商品,各参展单位在征集和选送样展品时,要贯彻以质取胜战略,积极鼓励和支持名牌产品、新产品企业参展,同时,对各类经营主体应一视同仁。展位安排适当向需要在广交会看样成交的商品的中小型企业倾斜。

[3]严禁假冒伪劣商品参展,杜绝商标和专利的侵权行为。属授权经营商品,务必带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必须严格遵守大会秩序,对参展商手册的规定要逐项贯彻落实到每个参展人员。努力使第95届广交会的整体布展水平比以往有明显的改进和提高。

4、重视报送“SCAN”系统资料

   近五年交易会实践证明,凡上SCAN系统的企业,外商寻找上门洽谈的机会要比未上的高出50%。为方便外商通过广交会网站(www.cantonfair.org.cn)、现场SCAN查询系统和广交会宣传光盘在广交会会前、会中和会后寻找和联系参展企业,各参展企业可用以下方式报送本企业的资料:

通过广交会网站(同上)的“SCAN资料报送专区”进行网上报送。不具备上网条件的企业可将填写好的《SCAN参展企业与产品登记表》(附件2)在3月30日前交至厅贸发处516室,由交易团统一寄送。为保证首次报送的资料全面详尽,新参展企业请直接通过网站“SCAN资料报送专区 ”登记资料。

已上过“SCAN”系统的企业的资料如无变化可不再重上。欲上企业的资料在3月19日前送达广州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才能上广交会宣传光盘。通过交易团上交资料的截止日期为3月30日,企业自行上网报送资料的截止日期为4月13日。

5、参加在线广交会

  “在线广交会”已进行全新改版,欲参加“在线广交会”的企业,请自行上网查找参加的有关办法和要求,并于3月31日前将资料(报盘方式)报送浙江交易团团部。

 “在线广交会”网址:http://www.cecf.com.cn 。   

6、严禁转让、倒卖摊位

各参展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商务部《关于加强对广交会摊位使用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严禁违规转让、转租、转卖摊位,对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查处。

7、报送回执

请各参展单位于3月15日前将《第95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手册》中的(回执)报送浙江交易团团部。

团部联系地址:杭州市教场路18号:516、518室。

业务联系人:陈苏君0571-87706061、  叶科0571-87706232

传真:0571-87706063     

8、布展事项

[1]本届交易会仍按行业布展。凡安排在保证性摊位及重点布展展区的企业,请按照大会及有关商会的要求,做好特装。特殊布展的企业必须突出宣传企业及品牌形象,展示名优产品的风采,提升产品质量和档次。布展要有特色和个性,产品体现优、新、精、特,展示新面貌、新水平。

[2]本届交易会布展服务工作仍委托浙江远大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办理。需要作特殊装修或租用道具的企业,请于3月15日前与浙江远大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联系(中大宾馆108室,联系人:周龙江、周洁;电话:0571-87706192,0571-87706123;传真:0571―87706127)。布展会务具体事项另文下达。

9、展样品运输

本届交易会样展品运输不作统一规定,各参展单位可自行委托有关运输部门承运,但必须确保样展品及时安全运抵展馆。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在第93届广交会期间将提供展样品输送服务,欲委托其代办的企业请自行与中心联系(见附件4)。

10、正式参展人员代表证的办理办法另行通知。

 

(注:我们将根据工作进展及时将下列附件挂到网上,请大家近期关注本条信息)

 

附件:1、保证性、名优新特、招展摊位及摊位号;
          95广交会保证性摊位摊位号
          95广交会名优新特摊位摊位号

          95广交会招展摊位摊位号

      2、参展企业备案资料项目表

3、第95届广交会SCAN参展企业资料登记表;

4、参展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5、第95届广交会展区分类表;

  6、第95届广交会展区示意与平面分布图;
          旧馆1期
          旧馆2期
          新馆1期          
          新馆2期

  7、分配性摊位展区及摊位号近日内下达。

    

 

 

 

 

      浙 江 交 易 团   

            2004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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