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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规范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
发布时间: 2006-11-15 信息来源:

  在线国际商报讯 记者汤莉报道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决定从8月1日起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实行新的办法,以规范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

  《通知》改变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方法,将原来按照预计年销售额的认定办法改为对实际销售额的认定,并要求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的实际销售额必须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决定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通知》新设立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制度,规定税务机关对申报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实行纳税辅导,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方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规定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将主要对企业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从最近一个时期税务机关查处的增值税违法案件看,犯罪分子大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采取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走逃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此类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同时,也暴露出税务机关目前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大的漏洞。

  该《通知》严格一般纳税人的审核制度,就是要从源头堵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打击和防范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进一步完善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办法。

  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通知》下发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尤其是办理税务登记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税务机关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按照新的管理办法,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征收部门将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包括防伪税控IC卡抄报税)或虽已申报但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欠缴增值税税款的商贸企业名单提交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实地核查,如发现企业走逃,应于当日通知负责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的部门,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报告表》,连同其已领购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已申报但未缴纳增值税税款的专用发票信息同时上传地市局、省局和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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