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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贸易投资管理体系(3)
发布时间: 2006-11-15 信息来源: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措施

  1.关税高峰

  欧盟2003年所有产品平均关税税率为6.4%,但对食品、饮料、烟草和纺织品等商品的进口明显存在关税高峰。如在农产品领域,欧盟对肉类、奶制品、加工和非加工谷类食品、加工水果和蔬菜等维持关税高峰,有的关税高达209.9%。欧盟关税高峰影响中国鞋类产品、活动物产品、家禽和畜产品和水海产品对欧盟的出口。

  2.关税升级

  欧盟在纺织品关税的制定上存在关税升级现象,如成衣的关税远高于纺织原料的关税。欧盟海关税则规定,非优惠的供应方在向欧盟出口时需要按以下税率交税:原料平均税率为0.7%、纤维和纱线平均税率为5.3%、织物和成品平均税率为6.3%、服装平均税率为11.9%。

  3.季节性关税

  欧盟对一些水果、蔬菜或园艺产品除按从量税或复合税征收关税外,还征收季节性关税。在欧盟区内出产同类产品的情况下,欧盟会按时令调整进口关税。此外,欧盟农业和园艺产品的关税税率变化频繁,给中国对欧出口相关产品带来不便。

  4.关税配额

  (1)对中国蘑菇罐头、大蒜、红薯干、木薯干等产品的关税配额

  欧盟对中国蘑菇罐头、大蒜、红薯干、木薯干等产品实行进口关税配额限制。

  蘑菇罐头:1990年东德、西德统一和1995年1月1日瑞典、芬兰、奥地利三国加入欧盟后,欧盟没有根据盟外市场转为盟内市场的实际情况相应增加从中国进口的蘑菇罐头配额数量,使中国蘑菇罐头对欧盟出口受到影响,所占市场份额不断下降。欧盟在拒不增加中国配额的同时,却持续增加从波兰、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等其他第三国的进口配额。以波兰为例,20世纪80年代初波兰尚无对欧盟的蘑菇罐头出口,而从1992年至2001年间,欧盟给波兰的配额从28840吨增至42630吨,增长了48%,远远超过波兰的实际出口能力。两德统一和上述三国入盟以来,中国对欧盟蘑菇罐头出口受到很大影响,广大菇农和蘑菇罐头厂经济利益受损,多家蘑菇罐头厂减产或倒闭。而且在欧委会2003年12月31日颁布的第2334号规则中,仍然没有考虑欧盟于2004年5月1日第五次东扩的事实,再次使我输欧蘑菇罐头配额的总量为22750吨,未因成员国增加而增加。

  大蒜:欧盟自1994年起对中国大蒜出口实行单边关税配额数量限制。2000年5月25日,欧委会通过了第(EC)1104/2000号决议,对中国产大蒜进口继续实行单边数量限制,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的进口配额数量为12000吨。2001年5月30日,欧委会通过了第(EC)1047/2001号决议,规定2001年6月至2002年5月对中国产大蒜的进口配额数量为13200吨,却给予产蒜能力远不如中国的另一国家每年19147吨的大蒜进口配额。多年来,欧盟所采取的单方面限制措施,严重影响了中国大蒜对欧盟的出口,使中国对欧盟大蒜出口数量持续下降,对中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

  红薯干和木薯干:根据中欧签订的双边协定,中国出口至欧盟的红薯干(60万吨)和木薯干(37万吨)由双方共同实行配额管理。但因国内市场对该类产品的需求大于供给,使出口量远低于配额量,中方多年前已取消了对该类产品的相关出口配额等管理措施,但欧盟仍未取消该配额措施。

  (2)进口大米关税配额

  2003年8月,欧盟理事会批准欧盟委员会就对大米进口采取关税配额管理措施与其贸易伙伴展开磋商。欧盟已在遵循W TO贸易规则的基础上与美国、巴基斯坦、印度、泰国和圭亚那等主要贸易伙伴举行会谈,并且计划将关税配额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其他国家。中国关注欧盟在扩大其大米进口配额适用范围时的平等与公正。

  5.普惠制方案

  欧盟第5个普惠制方案中的毕业机制使中国九大类36章产品列入1996年~2001年的普惠制方案毕业清单中,目前的第6个普惠制方案又使中国六大类11章产品自2003年起列入毕业清单,从而使中国能享受欧盟普惠制待遇的产品所剩无几。

  中方目前正申请欧盟第6个普惠制方案中的特别鼓励安排,中方将关注欧盟有关部门在评估中方申请中的公正性。同时,中方还关注欧盟新普惠制方案中?贡弦祷指刺蹩瞽沟氖褂谩?

  (二)进口限制

  1.纺织品进口配额

  在中国加入WTO之前,中国与欧盟之间是以《多种纤维协定》为基础,通过《中欧双边纺织品协定》规范和管理服装和纺织品贸易。在中国成为WTO成员后,双方将此协定向WTO作了通报。

  欧盟对中国的纺织品服装进口采取了严格的配额限制。目前中国仍有41个类别的产品受到配额限制,而与中国处于同等发展水平的很多亚洲国家只有10多个类别受到配额限制。同时,中国享受的配额年增率也远远低于这些国家。

  此外,欧盟以中国部分丝麻产品仍然采取国营贸易为由,对中国9类丝麻产品实施配额限制。中欧双边协议规定,中国可以申请运用有关配额灵活条款将上一年度中未用完的数量结转至当年使用或在不同类别中进行类转。但是,实际中,当中方提出运用灵活条款的申请后,欧方往往需较长的时间(至少两月)才同意中方的要求,严重影响了中方内部管理。

  上述做法严重影响了中国纺织品和服装对欧盟出口。

  2.中国三类工业品进口配额

  欧盟目前仍对中国出口的鞋类、陶餐具和瓷餐具3类工业品共9个税号项下的产品实行数量限制。经过双边谈判,欧盟虽然因2004年5月的东扩,增加了中国3类工业品的进口配额,但中方对欧盟进口配额的分配和管理措施的合理性表示关注。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

  近年来,欧盟颁布了大量技术法规和标准,并制定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其中有的要求苛刻,有的甚至缺乏充分科学依据,直接或间接地构成了对第三国,特别是针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1.技术法规

  (1)关于限制使用部分芳族胺偶氮染料的指令

  2002年9月11日,欧盟公布了第2002/61/EC号指令,限制在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使用四氨基苯等22种芳族胺偶氮染料。该指令于2003年9月11日起在欧盟15个成员国实施。各成员国当局已限制多种含上述染料的产品在市场销售。根据指令,可释放浓度超过百万分之三十的芳族胺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与人体长期直接接触的纺织品或皮革制品中。此外,在2005年1月1日前,以再生纤维制造的纺织品,假若所释放的芳族胺是来自再造纤维的残余染料,浓度又低于70ppm,则不受指令限制。此后,未达到该指令要求的产品将不得进入欧盟市场。

  2003年1月,欧委会公布了第2003/03/EC号指令,再次将一种名为蓝色着色剂(Blue colourant)的偶氮染料列入限制在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使用的名单。

  而目前,关于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含有的偶氮染料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科学上尚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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