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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 进出口银行出台新政策
发布时间: 2004-07-01 信息来源:
 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之后,各部门、各地方热情高涨、精神振奋、干劲十足,抓紧落实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政策措施。近日,中国进出口银行下发了《中国进出口银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提出了具体措施。《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贷款对象、用途与条件、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贷款申请和审批、贷款使用与偿还、贷款退出、贷款管理、附则等部分,共计八章二十二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理办法》降低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申请出口卖方信贷的门槛。从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降低为300万美元,或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此外,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的出口产品必须属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或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同时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管理办法》提出,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所需资金核定;贷款期限为1至3年,根据借款人出口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和资信状况确定。人民币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出口卖方信贷利率,外汇贷款执行中国进出口银行规定的外汇贷款利率。
《管理办法》明确了贷款使用与偿还的程序。贷款批准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有关合同,办理抵(质)押等有关手续。借款人须严格按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在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贷款可以循环使用;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借款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还款,应在贷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贷款展期或调整还款计划的书面申请;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中国进出口银行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
《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贷款管理:(1)中国进出口银行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借款人、担保人应给予配合;(2)借款人应在中国进出口银行或其指定代理行开立人民币或外汇结算账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项下的资金划拨、收结汇和本息偿还通过该账户进行。借款人在代理行开立的账户接受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检查和监督;(3)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定期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和生产经营管理资料,报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的使用情况、贷款期内借款人的经营业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情况等,接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即代理行的检查和监督,并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4)在贷款期间,借款人和担保人发生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中国进出口银行。
此外,《管理办法》还对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应提交的材料、贷款推出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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