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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 海关总署出台新政策
发布时间: 2004-07-01 信息来源:
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之后,各部门、各地方抓紧制订出台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具体政策措施。近日,海关总署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署监发[200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92号文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通知》降低了中西部地区便捷通关适用企业的年出口额指标,扩大了适用便捷通关企业的范围。在海关总署第86号令第二条中第一、二、三款规定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对中、西部地区各关会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报总署批准、在全国范围适用便捷通关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出口额(包括呼和浩特、满洲里、南宁、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拉萨、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海关管辖范围内的适用便捷通关的高新技术企业)从1亿美元调整为1000万美元以上。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通知》明确提出积极扶持高科技、高附加值、低污染、低能耗的新型加工贸易的成长,加大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力度,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出口额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生产企业优先实行适用便捷通关措施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
《通知》进一步简化了便捷通关资格核准手续。将原由海关总署与商务部联合审核方式调整为经海关总署审核同意后送商务部备案方式。各关上报海关总署备案或核准的报告或请示,只需随附企业《备案审批表》和《便捷通关企业资格审查表》,其他材料由相关直属海关存查,不再上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分上、下半年集中办理两次企业便捷通关资格的核准,截止上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30日和11月30日。
为加强对便捷通关企业的资信和守法监督的管理,《通知》要求各关在对便捷通关企业实行信用管理的同时,建立联系配合制度,及时沟通便捷通关企业的审批情况及违法案情的处置情况。确有走私行为的,海关应在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撤销其便捷通关资格,构成走私罪的,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之日起撤销其便捷通关资格;对有涉证、涉税违规行为的,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暂停其半年适用便捷通关措施资格。
此外,《通知》还就如何对便捷通关企业资格进行动态管理、加强企业通关参数的维护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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