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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和中国信保联手再推科技兴贸新举措
发布时间: 2004-08-27 信息来源:
    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之后,各部门、各地方抓紧制订出台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具体政策措施。7月26日,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联合下发了《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通知》(商技发[2004]368号),对贯彻落实国办发92号文提出了六条具体意见。  
    
    一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中国信保各地方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研究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具体措施。  
    
    二是在承保程序、限额审批、理赔速度和费率灵活性等方面:《通知》明确提出,中国信保将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以及信息通信、生物医药、软件、航空航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作为业务重点,予以全面支持。在承保程序方面,对列入《目录》产品的承保给予"绿色通道"支持,对符合承保条件的客户,争取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保单;在限额审批方面,同等条件下,限额优先保证列入《目录》产品的投保。在理赔速度方面,对符合理赔条件的案件,在收到完整、有效的索赔单证后,3个月内完成理赔工作。在费率灵活方面,在信保公司规定的浮动范围内对列入《目录》产品的保险费率给予最高优惠。  
    
    三是在提供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便利方面:《通知》提出商务部、中国信保要协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商业银行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的融资功能,为企业搭建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平台,增加融资渠道,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缓解资金紧张状况。  
    
    四是在量身订做新的承包模式方面:《通知》要求中国信保尽快推出软件出口信用保险新的承保模式,为软件出口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向软件出口企业的融资需求倾斜,提供对外保函服务。  
    
    五是在防范技术性贸易壁垒风险方面:《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信保地方机构要进一步研究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出口中面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情况,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保障作用,扩大政治风险的承保范围,为出口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风险保障措施。  
    
    六是在加强服务和宣传方面:《通知》要求中国信保要依靠自身的通信手段、数据库和信息网络,为中小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提供开拓国际市场的信息、风险控制和应收账款管理服务;要继续通过深圳高交会等高科技展会和举办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口宣传、推介会等方式宣传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帮助企业树立风险管理意识,规避出口贸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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