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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做外贸先要工商登记
发布时间: 2004-06-30 信息来源:

  在线国际商报讯 记者裴?h报道 “外贸法第八条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请大家注意,这里的‘个人’的概念并非自然人。”这是商务部外贸司相关负责人于29日在京举办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培训班上特别强调的。

  面对现在很多人将外贸经营者中“个人”与自然人概念相混淆的现象,该官员解释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个人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必须经过工商登记。目前,个人可以在工商部门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后,从事商品进出口业务。如不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登记机关不予备案登记。对此,商务部条法司相关负责人也指出,个人做外贸,具体到技术层面上,必须以到工商登记为前提,以一个经营主体的面目出现,即变为个体工商户(或独资经营者)。《办法》没有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设定任何资格条件,此备案登记完全是程序性的,只需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办法》中规定的相关材料。

  针对对外贸经营权的完全放开,外资司相关负责人提醒大家,获得完全外贸权并不等于获得相应分销权,我们的分销权并没有放开。除了已在我国获得分销权的内、外资企业,对于其他申请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人,在其备案登记申请表“备注”一项中将加盖“无进口分销项目”公章。

  此外,外贸司相关负责人对《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中“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进行解释说,在30天之内只要到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无先后顺序之分)办理了手续,表格就视为有效。

  就现阶段有关《办法》即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外贸司该负责人介绍说,《办法》本身没有问题,而其他各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怎样来配套外贸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有关规定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是对“个人”这一环节还没有一个配套法规出台;二是在操作系统上也存在一定困难。这主要体现在,面对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备案登记,一些相关部门网络操作系统相对滞后,将难以容纳陡增的庞大数据库,整个数据库的正常运作需要一定时间磨合。此外,7月1日《外贸法》、《行政许可法》和《办法》三个法律、法规、规章将同步实施,也为其他相关部门带来了很大压力。然而,该负责人表示,即便网络操作系统还无法马上衔接好,但其他部门正在积极努力为配合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对各自部门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此次培训班邀请了商务部外贸司、条法司、外资司和世贸司相关负责人为参加培训的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官员就大家关心的与《办法》有关的各种问题进行了讲解,并且当场宣布了商务部委托的第一批48家备案登记机关名单。

      商务部委托的第一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名单
  1.北京市商务局
  2.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3.河北省商务厅
  4.山西省商务厅
  5.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6.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7.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8.吉林省商务厅
  9.黑龙江省商务厅
  10.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1.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2.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3.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14.安徽省商务厅
  15.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6.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17.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8.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9.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河南省商务厅
  21.湖北省商务厅
  22.湖南省商务厅
  23.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2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25.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6.海南省商务厅
  27.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28.四川省商务厅
  29.贵州省商务厅
  30.云南省商务厅
  31.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32.陕西省商务厅
  33.甘肃省商务厅
  34.青海省商务厅
  35.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3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38.武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39.沈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40.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41.哈尔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42.西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43.成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44.长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45.南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46.珠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47.汕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48.苏州工业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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