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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等货物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4-07-02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已经20031224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见附件),自200471日起实施。2001913日发布的《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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