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务 部 公 告
2003年 第83号
根据《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现公布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原国家经贸委公布的授权进口管理机构自2004年1月1日起不再履行相关职能。
特此公告
附件: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名单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名单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商务厅
山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宁波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河南省商务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南省商务厅
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贵州省商务厅
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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