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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原产地证明书
发布时间: 2004-04-15 信息来源:

一、原产地证书的作用

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商应进口商要求而提供的、由公证机构或政府或出口商出具的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是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进口国通关验收、征收关税在有效凭证,它还是出口国享受配额待遇、进口国对不同出口国实行不同贸易政策的凭证。

 

   二、原产地证书的类型

根据签发者不同,原产地证书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

①商检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局(CIQ)出具的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GSP FORM A);一般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②商会出具的产地证书,

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出具的一般原产地证书,简称贸促会产地证书(CCPIT CEERTIFICATE OF ORIGIN);

③制造商或出口商出具的产地证书;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应该提供哪种产地证明书,主要依据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一般对于实行普惠制国家出口货物,都要求出具普惠制产地证明书。如果信用证并未明确规定产地证书的出具者,那么银行应该接受任何一种产地证明书。现在我国多数出口商习惯于使用贸促会出具的证书。

 

三、原产地证书的申请

根据我国的规定,企业最迟于货物报关出运前三天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并严格按照签证机构的要求,真实、完整、正确地填写以下材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加工装配证明书申请书》;

(见附页)此处显示一份《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装配证明书》图5-1(国际商务单证103)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一式四份;

③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④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原产地证明书的主要内容:

⑴ 进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⑵运输方式及航线;

⑶商品唛头和编号;

⑷商品名称、数量和重量;

⑸证明文字等。

 

五、原产地证明书的填写

⑴产地证书的编号(CERTIFICATE NO。)

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⑵出口方(EXPORTER)

填写出口公司的详细地址、名称和国家(地区)名。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⑶收货方(CONSIGNEE)

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地区)名。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如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此栏不得留空。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⑷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填写装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若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

例如:通过海运,由上海港经香港转运至汉堡港,应填为:

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BY VESSEL VIA HONGKONG。

⑸目的地国家(地区)(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

填写目的地国家(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地)国别相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⑹签证机构用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

由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补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一般情况下,该栏不填。

⑺运输标志(MARKS AND NUMBERS)

填写唛头。应按信用证、合同及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UMBER)或者“按照提单”(AS PEER B/L NUMBER)。货物如无唛头,应填写“无唛头”(NO MARK)字样。此栏不得空留,如唛头多,本栏目填写不够,可填写在第7、8、9栏内的空白处,如还是不够,可用附页填写。

⑻商品描述、包装数量及种类(NUMBEER AND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填写商品描述及包装数量。商品名称要填写具体名称,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服装、食品(GARMENT、FOOD)等。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应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严格一致。包装数量应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注英文表述。如货物为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IN BULK)字样。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据上加注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等,可加注在此栏内。本栏的末行要打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加添内容。

⑼商品编码(H。S。CODE)

此栏要求填写HS编码,应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空留。

⑽数量(QUANTITY)

此栏要求填写出口货物的数量及商品的计量单位。如果只有毛重时,则需填“G.W.”。

⑾发票号码及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填写商业发票号码及日期。此栏不得空留,为避免对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述,如2004年3月15日,则为: MARCH。15,2004。

⑿出口方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填写出口人的名称、申报地点及日期,由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名并加盖有中英文的印章。

⒀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CERTIFICATION)

填写签证地点、日期。 签证机构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并盖签证印章。

 

六、原产地证书的更改或重发

对签证机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当申请单位需要更改其内容时,申请单位应书面申明理由,提交已更改的产地证,并退回原证书正本。

对签证机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应书面说明遗失或损毁的原因,提交重新填制的产地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此信息由杭州市信和外贸单证服务公司、龚玉和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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