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外经贸
 
 
国际投资频道
首页 | 投资环境 | 投资指南 | 投资促进 | 招商项目 |投资动态 | 开发区专栏 返回主频道
通知公告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20...
· 关于召开外经贸系统行政执...
· 关于召开台资企业座谈会和...
· 关于开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
· 关于申报第101届广交会...
政务信息
· 深入推进政府网站建设 不...
· 2006年我省地区生产总...
·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
· 前11个月我省机电产品对...
政策法规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 推进国际合作坚持互利共赢
 
无标题文档
站内搜索 [高级搜索]
关键字:
您的位置:  国际投资频道 > 政策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限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报外经贸部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2003-12-09  
文 号: 外经贸资函[2001]426号 发文时间: 2001-5-16
施行时间: 发文单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文件分类: 综合 法律层次: 政策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根据国家吸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外经贸部于1999年10月15日下发了《关于地方自行审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报外经贸部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资发字第615号,以下简称"615号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615号通知"提及的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其经营范围必须符合经国务院批准两委一部下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二、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须按"615号通知"的要求出具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说明,该说明应按本补充通知的统一格式(附后)填写,并加盖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印章。
  三、备案事项包括:
  (一)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原审批机关为省级和省级以下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增资、转股及合同、章程其它条款的变更;
  (三)原审批机关为外经贸部的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性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有特殊规定的公司除外),在经营范围不变的前提下增资。
  上述备案事项应符合本补充通知第一条和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有关要求。
  四、外经贸部外资司收到审批事项备案材料后,如备案材料不齐全,在两个工作日内以补报材料通知单形式通知报备单位;对备案审批事项如无异议,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以备案通知单形式通知报备单位;如有不同意见,自收到完整的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以备案意见通知单形式通知报备单位;备案通知单和备案意见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均加盖外经贸部外资司印章,在发送报备单位的同时抄送主管海关。通知单采取传真或信函方式,具备条件的省、市、自治区可通过联网方式发送。
  五、已备案企业凭省级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本补充通知第四条所述备案通知单复印件等有关文件,到其主管海关依法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六、备案材料按"615号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提交,其中所有变更项目需增报企业变更前批准证书复印件,增资、转股项目同时提供增资、转股前的验资报告。
  七、"615号通知"第四条和第五条与本文不一致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本补充通知下发之日起,外经贸部《关于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限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报外经贸部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外经贸资二函[2001]263号)废止。
  特此通知
  附表:1.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限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说明
     2.备案通知单格式
     3.备案意见通知单格式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

 

首页 | 意见征集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关于我们 | 郑重声明 | 怀念旧站

CORYRIGHT (C) 2002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或设立镜像
浙 ICP 备 020007 欢迎提供宝贵意见 中国·浙江 杭州市延安路468号(310006)
本网站由 杭州思福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