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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03-12-10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 发文时间: 2000-10-31
施行时间: 发文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文件分类: 综合 法律层次: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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