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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国土资发[2000]46号 |
发文时间: 2000-1-17 |
| 施行时间: |
发文单位: 国土资源部 |
| 文件分类: 综合 |
法律层次: 政策措施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善投资环境,加大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外开放力度,鼓励外国矿业公司来华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对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的有关总是通知如下: 1、凡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领取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的涉外合资公司、合作公司、办事机构和代表处,可比照具有法人资格的申请人, 按法规规定申请探矿权和地质勘查单位资格。 2、涉外勘查企业、办事机构和代表处申请地质勘查单位资格,需到国土资源部办理审批手续,纳入全国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统一管理。 国土资源部 二000年一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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