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外经贸
 
 
国际投资频道
首页 | 投资环境 | 投资指南 | 投资促进 | 招商项目 |投资动态 | 开发区专栏 返回主频道
通知公告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20...
· 关于召开外经贸系统行政执...
· 关于召开台资企业座谈会和...
· 关于开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
· 关于申报第101届广交会...
政务信息
· 深入推进政府网站建设 不...
· 2006年我省地区生产总...
·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
· 前11个月我省机电产品对...
政策法规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 推进国际合作坚持互利共赢
 
无标题文档
站内搜索 [高级搜索]
关键字:
您的位置:  国际投资频道 > 政策法规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05-05-10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为了推动境内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入股票市场的行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须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

    (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与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后,其增发股票及配股,应符合本条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以及增发股票与配股的有关规定;

    (五)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或配、送股票完成后,应到外经贸部办理法律文件变更手续。

    三、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流通,应在获得外经贸部同意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

    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一年;

    (二)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须超过一年;

    (三)非上市外资股原持有人依照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件对公司的特殊承诺和法律、法规有要求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的,按其承诺或义务执行;

    (四)符合上市发行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暂不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

    五、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导致上市公司(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该上市公司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六、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境外发行股票。


  相关文章

 

首页 | 意见征集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关于我们 | 郑重声明 | 怀念旧站

CORYRIGHT (C) 2002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或设立镜像
浙 ICP 备 020007 欢迎提供宝贵意见 中国·浙江 杭州市延安路468号(310006)
本网站由 杭州思福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