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外经贸
 
 
国际投资频道
首页 | 投资环境 | 投资指南 | 投资促进 | 招商项目 |投资动态 | 开发区专栏 返回主频道
通知公告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20...
· 关于召开外经贸系统行政执...
· 关于召开台资企业座谈会和...
· 关于开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
· 关于申报第101届广交会...
政务信息
· 深入推进政府网站建设 不...
· 2006年我省地区生产总...
·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
· 前11个月我省机电产品对...
政策法规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 推进国际合作坚持互利共赢
 
无标题文档
站内搜索 [高级搜索]
关键字:
您的位置:  国际投资频道 > 政策法规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 2006-12-07   来源: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8号)中的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的佣金代理业务,以及化肥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二、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12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1%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首页 | 意见征集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关于我们 | 郑重声明 | 怀念旧站

CORYRIGHT (C) 2002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或设立镜像
浙 ICP 备 020007 欢迎提供宝贵意见 中国·浙江 杭州市延安路468号(310006)
本网站由 杭州思福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