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经济开发区
浙江省南浔经济开发区于1993年4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省级利用外资先进开发区之一。 浙江省南浔经济开发区位于太湖之濒,东距上海市110公里,南距杭州市120公里,规划并已形成10平方公里的工贸新区。区内基础设施完善,辅助设备同步到位,交通公路四通八达。

浙江省南浔经济开发区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位于江(江苏省)、浙(浙江省)、沪(上海市)三地的交界处,辐射江浙沪皖(安徽省)。所在的长江三角洲区域是一个人口密集、城市集中、交通便利、工商业发达、市场容量大、购买力强的黄金地带;也是中国经济最为活跃、最为发达、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地区。 2000年2月,国务院侨办正式批准在南浔建立南浔华侨投资园区;这是国内继青岛、成都之后的第三家国家级华侨投资园区,依托国务院侨办、侨联及省市政府和侨办侨联的支持,南浔经济开发区为投资者提供完善又优质的服务和措施。
基础设施
浙江省南浔经济开发区首期开发面积4.3 平方公里,规划的“五通”(通路、通电、通讯、供水、排水、排污)已经完成,主次干道分流畅通。
道路:区内道路四通八达,已与周边地区贯通,主次干道条块分明,交通设施良好。
电力:区内建有11万伏和3.5万伏变电所两座,全天候保持用电的需求。
供水:南浔自来水厂已在全区内配套供水系统,目前供水能力为2.2万吨/日,满足区内生产和生活用水。规则中的新建水厂日供水能力为5万吨。
电信:开发区已纳入国际、国内自动电话交换网,可向用户提供三万门程控电话,提供DDN,分组交换ISDN等数据通讯和各种计算机联网、上网业务。
排水、排污:区内排水污管道按区域、主次道路埋设,形成完美的排水,排污网络系统
投资环境
浙江省南浔经济开发区地处上海、杭州、苏州的中心点上,距离上海、杭州各级110公里,距离苏州65公里,水陆交通便捷。开发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完善。 已构成了水陆并举的现代化交通网络,被誉为“小莱茵河”的长湖申航道和东、西走向的318国道与周围都市相连,正在建设的杭宁高速公路,规则中的沪湖高速公路沿径而过。开发区内电力供应充沛,城镇供水、排污等设备良好;现代通讯网络、金融、保险等机构齐全。
优惠政策
1.实行土地优先提供,保障外商投资用地。 2.中方企业以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价入股或出租给予合营企业,可仍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建设用地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后五年减半征收。总投资300-500万美元,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免交十年,500万美元以上的,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免交十一年。当年实绩经考核确认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和先进技术生产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在确认年度内免交。 3.中方企业以土地作价入股的合资改造项目办理出让手续的,经确认批准后,出让价格给予优惠。 (1)合营企业以新增土地或部分新增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增土地部分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归属合营企业。 (2)中方企业以原使用划拨土地作价入股或出租给合营企业而补办出让手续,净出让金返回给合营中方。 (3)合营中方原属校办、民政福利、劳武以及亏损企业的,办理出让手续,出让价格给予优惠。 4.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给予优惠。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在本区内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凡外商投资额在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出让金额减免10%;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减免20%;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减免30%;凡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及本区鼓励发展的产业,出让金减免30%。 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于我区鼓励类项目,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先征收后返还。 6.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交五年土地使用金,第六至第十年按规定减半缴纳。 7.进区项目用地采取出让或租赁办法,土地出让价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亩,租赁按15元/平方米收取。 8.基础设施配套(三通一平)费用,按每亩土地2.5万元一次性收取。
税收优惠政策: 1.对开发区鼓励和允许的外商投资生产型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纳税后属地方所得部分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第六至第十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属地方所得部分凭入库税单由财政返还50%。 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市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确认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需引进的生产技术设备,按国家规定,仍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除享受生产型增值税,从该企业投产营运后缴纳的税款中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返还50-80%。 3.鼓励外商投资水利、交通、电力、市政、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安居工程、旅游开发项目。经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除享受生产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外,对其引进的技术设备,按国家规定仍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从该项目投产营运后缴纳的税款中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返还50-80%。 4.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其再投资的利润已缴纳的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以外,地方所得部分由地方财政再返还30%。对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和技术先进的“两类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利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5.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其缴纳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从有收入年度起,经企业申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头五年先征收后全部返还,第六至第十年减半返还。对其中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现代农业项目,在享受生产型企业所得税政策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第十一至十五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返还30%。 6.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在享受第1、2条政策的同时,自认定之日所属的缴税年度起,经批准、企业所得税超过15%税率地方所得部分先征收后返还。利用外资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返还企业50%。 7.对于投资市政府特别鼓励的重大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外商实际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含200万美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其头两年缴纳的增值税属于地方分成部分,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返还50%。 8.鼓励外商投资国家产业导向的科研、教育、中介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对此类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所征的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予以返回。 9.中方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经企业申请,市财政部门批准,房产契税先征收后返还,同时免缴手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