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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经济开发区
发布时间: 2006-11-21 信息来源: 来源: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绍兴经济开发区是国务院特区办批准的重点开发区之一,又是世界银行在第三世界国家和地区土地开发的一个示范点。规划面积9.5平方公里,其中2.4平方公里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启动区2.07平方公里基础设施由世界银行贷款并监督实施。
  开发区紧靠绍兴老城,是绍兴对外开放的战略重点。截止1997年底,3平方公里已基本建成。6平方公里区域内道路、电力、供水、排污、通讯等基础设施均已配套。累计进区项目153家,其中外资项目39个,协议利用外资2.1亿美元。美国、英国等西方的跨国公司开始涉足绍兴经济开发区,日本还开辟了一个工业团地。开发区主要引进纺织化纤、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生物技术及新医药产业。开发区设有市政府的代表机构,为中外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

投资环境

  绍兴市1992年被国务院确定为长江三角洲南翼先行规划、先行发展的6个重点城市之一,市区及下辖绍兴县、上虞市、嵊州市1998年被国务院批准列入沿海经济开发区。外商来绍投资,可享受土地、税收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

土 地 优 惠: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并可以在规定用途和使用年限内,依法进行转让、抵押、出租。

土地使用年限。按下列用途一次签约的最长年限为: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它50年;

*临时用地2年;

*农业开发性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至30年,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等荒地和滩涂资源从事农业投资开发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50年。

    对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让给有关外商投资者。允许将已建成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其相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或股权,依法有偿转让给外商。
    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经营者在15年以上的,建设用地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金,后5年减半征收。项目总投资达到1000万美元,或者总投资不足1000万美元,但技术先进、对当地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在土地使用方面给予保证。
    场地开发费按开发所需实际费用确定,一次性收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或联合进行场地开发。
    外商在浙江省绍兴经济开发区和浙江省会稽山旅游度假区等省级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产业,所使用的土地可以当地最低限价予以出让。

其它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生活所需的水、电、运输和通讯设施等,给予优先供应。收费标准按当地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并享受有关优惠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给予优先供应;可用现汇或凭担保固定资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经批准还可以发行一定期限的人民币债券。
   在绍兴市投资的台胞、侨胞本人以及投资企业从大陆境外聘请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准于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
    华侨和港、澳、台投资者在绍兴投资,可以委托大陆的亲友为其代理人;可以适当安排其亲属在投资企业就业和享受其他优惠照顾。
    在省级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外地招聘高级专业人才,由开发区所在地域负责帮助解决户口迁入和子女入托、入学问题。
    鼓励中外籍各方人士引荐外资,凡在本市举办投资企业或促成经济技术合作的,将按规定对中介人奖励。
    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人员,可以凭有关居住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国内驾驶手续。

投资导向

为农业、能源、原材料、交通、通讯等基础产业和
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提供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的先进适用技术、设备。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的加工深度和质量;
原材料和市场"两头在外"的加工、装配;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新区工业园地建设;
旅游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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