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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经济开发区
发布时间: 2006-11-21 信息来源: 来源: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概况

    诸暨经济开发区是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经济开发区,是诸暨市工业经济的重要增长点,外向型经济的主要基地,招商引资的重要区域,也是我市中等城市建设中独具现代化工业园区特色的重要建设和发展板块,总开发建设区域范围为25平方公里。

    

    诸暨经济开发区以吸引外资为主、工业项目为主、扩大出口创汇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将开发区建设成为具有成长性、示范性、辐射带动性的现代工业园区。

    诸暨经济开发区于1992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运行,经8年的开发建设, 已成为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私营、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机械、服装、 环保、医药、电子、食品、化工、轻纺等行业为主,产品高科技、市场国际化的新型工业 园区。区内现有产值超亿元企业9家,产值1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22家,成为全市经济 发展的新增长点。


投资环境

一、地理位置
    诸暨位于浙江省中部,与绍兴、萧山、义乌、富阳等8个县(市)接壤,总面积2318平方公里。全市辖35个镇乡,106万人口,气候温暖湿润。历史悠久、人文荟萃。

二、交通条件
浙赣铁路贯境南北
杭金线、绍大线、诸东线三条省道公路四通八达
杭金衢高速公路横贯全境
距杭州萧山国际机场30分钟车程

三、工业结构
    工业是诸暨经济的主导,已形成纺织服装、医药化工、五金机械、包装、建筑材料五大支柱产业。

四、区域特色经济
十大区域特色经济:大唐袜业、店口小五金、山下湖珍珠、枫桥衬衫、全堂织布业、草塔弹簧、城关充电灯、直埠鞋业、璜山螺帽和次坞包装。
区域性发展:以一个镇乡为中心,辐射周边镇乡,连片发展,形成供应、生产、销售、配套服务等专业化分工协作的格局。
品牌优势强:十大块状经济有400多只注册商标,20余只国际注册商标,其中有8只为浙江省著名商标、3只为省级名牌产品,枫桥镇被誉为“中国名品衬衫之乡”。

五、农业特产
农业资源丰富,拥有粮食、生猪、茶叶、珍珠、香榧、板栗等拳头产品。
全国商品粮基地建设县(市)。
全国最大的淡水珍珠生产、加工、交易集散地。


优惠政策

一、鼓励招商引资
   (一)对鼓励和允许的新办外商投资工业性项目,境外资金全额到位,经营期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从第三年起到第十年内,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扶持额度为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额度为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二)凡在本市新设立的“三资企业”,当年引进外资到账达50万美元,当年竣工(达100万美元的,放宽在二年内),可享受市财政技改项目贴息。
   (三)外方投资者新增加投资或追加注册资本,其增资部分可享受同类项目同等优惠政策;外方投资者将从企业所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市财政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当地应得的企业所得税。
   (四)对新办外商投资“一优二高”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农业基地、开发性农业项目,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除享受国家规定政策外,市财政再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额度为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额度为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五)对外商新办的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给予以下政策:
   1.对经营期十五年以上、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市财政给予资金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额度为每年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额度为每年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2.外商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允许租赁用地。经批准,自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可免缴土地租金。
   3.对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交通项目,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让给有关外商投资者。允许将已建成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其相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或股权,依法有偿转让给外商。
   (六)鼓励外商投资三产项目。外商来我市投资新办信息咨询、金融、交通运输、货运代理等服务性行业及开发旅游景点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除享受国家规定政策外,市财政部门给予资金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额度为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为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外商投资商业零售项目,符合我市有关规划的,其项目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外商投资高等专业教育、医疗机构等非盈利性公益事业项目,其建设用地可依法采取行政划拨。
   (七)鼓励外资嫁接、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经批准给予特别优惠政策;中方投资者以房地产作为投资的,在办理过户时免缴有关规费,应缴契税予以优惠,过户手续工本费不高于50元人民币。
   (八)外商投资企业经考核合格被定为国家“双优企业”(技术先进和出口先进)的,每家奖励1万元。
   (九)市经济开发区实行“税外无费”优惠。到区内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除按规定缴纳有关税收外,免收项目在审批和建设过程中应缴纳的有关规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外商实际投资比例同幅度减免有关规费。
   (十)外商在市经济开发区内创办“三资”企业,均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租金给予十五年优惠:头十年免缴土地使用租金,后五年减半征收。
   二、加大外贸出口
   (十一)对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给予贴息扶持。凡具备出口退税账户条件的企业,按应退未退的出口退税额度,经国税部门审核后向银行申请账户托管贷款,贷款给予财政全额贴息。
   (十二)出口权生产企业以500万美元为基数(其中农业龙头企业以50万美元为基数),外商投资企业以300万美元为基数,外贸企业以1200万美元为基数,当年自营出口实际完成基数以下(含基数)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1分人民币;超基数部分,农业龙头企业每出口10万美元奖励2000元人民币,其他企业每出口5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出口权生产企业(含农业龙头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超3000万美元以上部分,外贸企业超5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出口5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超基数部分按奖励单位的整倍数计奖,奖励按结汇数计算。
   (十三)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类出口企业参加国(境)外国际贸易展销活动,凭参展有效票据,经市外经贸局审定后,每只摊位(按9平方米标准摊位计算)按参展地区分档给予补贴:美国、加拿大、欧盟地区每只摊位补贴40%;非洲、西亚、东欧、拉美每只摊位补贴50%;其他地区每只摊位补贴30%。
   三、支持外经合作
   (十四)对鼓励和支持到境外设立贸易公司(分支机构)或生产企业,带动我市产品、设备、原辅材料出口。经外经贸部门批准,新设立贸易公司(分支机构)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投资办厂1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
   (十五)建筑企业通过争取外经权和横向合作,承包或分包境外工程,每完成20万美元工程额,市财政奖励1000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
   (十六)市各类商业银行优先为国际劳务合作外派人员提供小额信贷。本《意见》自从2002年1月1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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