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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0日,阿根廷政府发布No. 1393/08号法令,以取代No.1326/98号法令,拟执行新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程序。
为了适应当地的生产商,阿根廷调查机关修改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相关规定。新规定加速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进程,将案件的调查期限从之前的12个月缩短至10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案件调查可以延长至18个月。
新规定修改了计算调查期限的方式,由以前的工作日改为日历日。目前,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调查期限仍是按照政府部门的工作日计算,但其调查机关已开始按照日历日计算延长期限了。
此次修改,对于反倾销税的追溯效力作出了新的规定。今后,在对进口产品执行了肯定性反倾销措施90个日历日后,调查机关即可以追溯征收反倾销税。此外,新规定延长了申请情势变迁复审的最短期限。利害关系方申请调查机关进行情势变迁复审,必须届满2年,而以前的规定是1年。
新规定于2008年9月25日生效,并将适用于该日期后因申请立案的所有案件的调查和复审程序。对于按照阿根廷No. 1326/98号法令立案的所有案件将继续执行该法令的规定,直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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