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外经贸-list

- 领导致辞 - 机构介绍 - 政务信息 - 统计数据 - 政策法规 - 政务大厅 - 返回主站 -

浙江省外经贸-list
 
首页
 
处室职能
人员分工
通知公告
政务信息
法律法规
出口应诉
进口反倾销
应诉指导
应诉案例
友情链接
公众留言
 

 

  当前位置:  公平贸易局子站 > 法律法规 > 两反一保法律法规 
美国公布征收反倾销及反补贴税新规定
发布时间: 2004-07-16  

  据《美国参考》报道,2004年7月9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颁布了简化农产品和养殖水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最新规定。该规定将缩短对反倾销、反补贴税率作出裁决的时间。对美国进口农产品及养殖水产品的公司而言,缩短审议时间就意味着收入的增加。从美国海关对农产品征收最初的反倾销税到商务部最终裁定反倾销税率,以往的平均时间为18个月。
  美国政府鼓励进口公司仔细查阅其相关记录,以便确定其目前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税率是否恰当。 
  反补贴税是指为了抵消外国产品所获得的补贴而额外征收的进口关税。在美国销售获得补贴的产品对生产同样或相似商品的美国生产商造成损害。反倾销税的使用更加广泛,其前提是外国商品被确认为“倾销”──即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在美国销售或可能在美国销售。所谓“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指进口价格低于在原产地的销售价格。 

 



  相关文章

 

 
首 页 | 意见征集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关于我们 | 郑重声明 | 怀念旧站

CORYRIGHT (C) 2002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或设立镜像
浙 ICP 备 020007 欢迎提供宝贵意见 ·浙江 杭州市延安路468号(310006)
本网站由 杭州思福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