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2004年《杂项贸易及技术修正法》有关披露袜子原产地的特别规定,近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颁发了《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修订条例。条例规定自2006年3月3日起,归入美国协调关税制度税目61112060(婴儿棉质针织袜子)、61113050(婴儿合成纤维针织袜子)、61119050(婴儿人造纤维针织袜子)、61159290(棉质针织袜子,不含哩士或网眼花边)、61159390(合成纤维针织袜子,不含哩士或网眼花边)以及61159918(人造纤维针织袜子,不含哩士或网眼花边)的袜子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原产地标签必须置于包装正面;
2、假如产品的尺码资料也置于包装正面,则原产地标签必须至于产品尺码资料旁边;
3、假如包装上没有尺码资料或尺码资料置于包装背后,原产地标签仍须置于包装正面;
4、原产地标签必须以清楚、显眼及消费者容易看到的方式展示,而且持久不变;
5、假如袜子并非完全放于包装之内,而是以标签或标牌扎起,原产地标签必须置于标签或标牌正面。
与其他类别产品一同装于包装内的袜子(如婴儿成套服装包括袜子及其他服装产品),免于执行上述规定,但这种包括多类产品的包装必须遵守《纺织纤维产品识别法》的其他有关条款。出口上须留意,自2006年3月3日起,海关边境保护局有权拒绝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品入境。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