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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策交流 公平贸易专刊
发布时间: 2003-01-03  
北京等地出台进出口公平贸易援助资金实施办法 编者按: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最多的国家。由于涉案企业一般规模不大,许多企业在面对国外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时,往往无力独自承担高昂的应诉费用,亟需政府给予资助。为了帮助企业积极应诉,北京、上海、厦门等省市纷纷出台进出口公平贸易援助资金实施办法,广东省去年也投入了1000万元用于资助出口应诉。 我省是我国遭受国外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重灾区”,迄今为止,我省出口商品已遭国外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已近100起。仅去年一年,我省就有10类商品遭受5个国家(地区)的9起反倾销调查和2起保障措施调查,涉案金额近3亿美元,而同期全国遭国外反倾销和保障措施47起,涉案金额近7亿美元。如何在资金上给予支持,提高企业的应诉率和胜诉率,切实增强我省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做好公平贸易工作的当务之急。本期外经贸信息从《北京市进出口公平贸易援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反倾销应诉资助资金实施办法(暂行)》中摘录有关内容,供参考。 北京等地出台进出口公平贸易援助资金实施办法 一、实行援助资金的目的: 实行援助资金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本省(市)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市)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外对我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案件的应诉以及对各种贸易壁垒的抗辩。 二、援助资金的适用范围: 援助资金适用于企业应诉国外对我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其他贸易壁垒时发生的部分费用,包括新立案件、行政复审、日落复审应诉的律师费用,与执行以商会或企业名义签订的价格承诺协议和中止协议有关的法律服务费用,以及其他与反倾销应诉有关的协调工作费用等。 三、援助资金的使用程序: 使用程序一般为:企业向外经贸部门提出资助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外经贸部门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综合考虑案件重要性、案件进展情况和企业的基本状况,经咨询相关专家意见后,在一定工作日内(北京为10个工作日,上海为30个工作日),核定拟资助的比例和金额,对是否给予资助及具体资助金额给予书面答复。应诉企业或组织机构凭外经贸部门的批复、律师合同副本等材料到外经贸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领款手续。援助资金一般不直接拨付受助企业,由应诉组织机构统一向律师支付,从而相应减少应诉企业应分摊的律师费用。 四、援助资金的使用办法: 北京市规定进出口公平贸易援助资金采取风险支持方式,即当被资助案件胜诉后,受助企业应在一个月内返还援助资金本金;反之,进出口公平贸易援助资金按资助比例与诉讼企业共同承担败诉风险。此外,北京市还规定原则上每个案件资助比例不超过应支付律师费用总额的50%,且资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40万元人民币。 上海市规定援助资金最高额度为:(一)案件应支付律师费用总额的50%,对于国外反倾销调查当局明确拒绝给予我涉案企业分别税率的案件的资助比例可达70%。(二)新立案件资助费用最高不得超过20万美元。行政复审案件的50%,日落复审案件的资助比例可达95%;复审案件资助费用最高不得超过10万美元。(三)执行与商会或企业名称签订的价格承担协议或中止协议有关律师费用的50%,且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万美元。(四)特殊情况下,经市外经贸委批准,资助金额可以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附件一:北京市进出口公平贸易援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二:上海市反倾销应诉资助资金实施办法(暂行) 附件一: 北京市进出口公平贸易援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市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鼓励企业对国外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申诉和应诉,参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倾销应诉资助资金实施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援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我市企业对外国政府或企业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申诉、应诉、提请复审及参与其他相关程序所需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等.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反倾销,包括与执行以商会或企业名义签订的价格承诺协议和中止协议有关的法律服务费用; (二)反补贴; (三)保障措施; (四)其它。 第四条 市外经贸委每年根据对国外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申诉、应诉及提请复审的需要作出预测,拟订援助资金下一年度预算;市进出口公平贸易援助组织机构在市外经贸委指导下,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具体受理企业申请,并汇总上报市外经贸委。 第五条 市进出口公平贸易援助组织机构系指市进出口企业协会、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及区县外经贸委。 第六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援助资金采取风险支持方式,即当被资助案件胜诉后,受助企业应在一个月内返还援助资金本金;反之,进出口公平贸易援助资金按资助比例与诉讼企业共同承担败诉风险。 第七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援助资金支持重点为: (一)涉诉商品年出口额低子500万美元的; (二)涉诉商品出口依存度较大的; (三)涉诉产业在我市经济中占有较重要的地位; (四)涉诉产业对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有较大影响的; (五)涉诉商品出口潜力较大,且不公平贸易做法的国家和地区为我市涉诉商品的潜在市场的; (六)涉诉商品为我市传统、大宗的出口商品。 第八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援助资金资助的比例和金额: 原则上每个案件资助比例不超过应支付律师费用总额的50%,且资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4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申请援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所辖区域内注册; (二)单独或联合参加对国外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申诉、应诉或提请复审,已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或律师委托合同,同意承担应分摊的费用且已报市外经贸委备案; (三)遵守我国关于对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申诉、应诉工作的各项管理和规定,自觉接受对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申诉、应诉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第十条 企业应向市外经贸委提出资助申请,填写《进出口公平贸易援助资金申请表》(附1),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自遭受不公平贸易做法当年起算,前三年经营状况的说明; 2、企业应承担、分摊或已缴纳的法律服务费用; 3、律师协议副本; 4、企业参与申诉、应诉的情况和面临的困难; 5、拟申请资助的金额。 第十一条 市进出口公平贸易援助组织机构应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综合考虑案件重要性、案件进展情况和企业的基本状况,经咨询市外经贸委所聘专家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定拟资助的比例和金额,并以《进出口公平贸易援助资金批复书》(附2)的形式,对是否给予资助及具体资助金额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申请人凭《进出口公平贸易援助资金批复书》(附2)及《进出口公平贸易援助资金领款表》(附3)到市外经贸委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案件结束后30天内向市外经贸委报送以下资料: (一)案件总结报告; (二)支付律师费用付款凭证复印件。 胜诉案件的受助企业同时向市外经贸委返还援助资金本金,不得拖欠。 第十四条 市进出口公平贸易援助组织机构应组织好受助企业的诉讼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进出口公平贸易援助组织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资助资金。发生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市外经贸委每年向市财政局报送援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5日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附件二: 上海市反倾销应诉资助资金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出口,维护我市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外对我反倾销案件应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倾销应诉资助基金(以下简称资助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我市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应诉、复审工作所需支付的律师费用。 第三条 市外经贸委每年根据反倾销应诉工作的实际需要,拟定资助基金年度预算,确定反倾销案件的具体资助金额;反倾销应诉企业在外经贸委指导下,制订相应的工作规则,并定期汇报市外经贸委。 第四条 反倾销资助资金的范围包括: (一)新立案件律师费用。 (二)由企业主动提出并在反倾销应诉组织统一协调下进行的行政复审和日落复审案件的律师费用。 (三)与执行以商会或企业名义签订的价格承担协议和中止协议有关的律师费用。 (四)与反倾销应诉有关的协调工作费用。 第五条 反倾销资助资金可以和外经贸部反倾销资助基金合并享受,但原则上不超过资助的比例和金额: (一)案件应支付律师费用总额的50%,对于国外反倾销调查当局明确拒绝给于我涉案企业分别税率的案件的资助比例可达70%。新立案件资助费用最高不得超过20万美元。 (二)行政复审案件的50%,日落复审案件的资助比例可达95%;复审案件资助费用最高不得超过10万美元。 (三)执行与商会或企业名称签订的价格承担协议或中止协议有关律师费用的50%,且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万美元。 (四)特殊情况下,经市外经贸委批准,资助金额可以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第六条 申请资助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我市注册的企业; (二)应诉情况已在市外经贸委公平贸易处登记备案; (三)根据外经贸委公平贸易处协调意见工作参加反倾销应诉,并按期交纳应诉费用。 (四)遵守我国和本市关于反倾销应诉工作的各项管理和规定,自觉接受反倾销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 企业的资助申请由企业或应诉组织机构上报市外经贸委。 第八条 上报资助申请,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自遭受反倾销调查当年起算,前三年经营状况的说明; 2、企业承担的律师费用及已缴纳的律师费用; 3、律师协议副本; 4、企业参加应诉的情况和面临的困难: 5、拟申请资助的金额; 6、企业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市外经贸委公平贸易处对应诉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综合考虑案件重要性、案件进展情况和企业的基本状况,和接受外经贸部反倾销资助基金的情况,在自收到资助申请的相关材料起30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给与资助及具体资助金额分别出具书面意见,并填写反倾销资助基金申请表,连同企业提交的材料报外经贸委。 第十条 市外经贸委在综合考虑反倾销案件对我市出口的影响、涉案企业对我是经济发展中重要性和涉案行业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核定拟资助的比例和金额,并以《反倾销应诉资金资助批复表》的形式,就是否给与资助和资助金额书面答复应诉企业或组织机构。 第十―条 应诉企业或组织机构凭反倾销资助基金领款表,律师合同副本、反倾销资助批复书等材料到市外经贸委制订的经办机构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二条 资助基金原则上不直接拨付受助企业,由应诉组织机构统一向律师支付,从而相应减少应诉企业应分摊的律师费用。 第十三条 应诉企业或组织机构应在案件结束后30日内向市外经贸委报送以下资料: (一)案件总结报告; (二)支付律师费用付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应诉企业或组织结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资助基金,发生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外对华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件的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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